1、入户抢劫
(1)“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应将“人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的“入户抢劫”。
(3)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4)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
(5)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目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注意】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凶器抢夺,虽然能定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没有对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只是对物暴力。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抢劫对象须是经营资金,仅仅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不属于“抢劫银行";抢劫银行大厅储户身上的现金,也不属于“抢劫银行”。
(2)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基于同一个抢劫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抢劫,属于一次抢劫。
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1)主观心理,包括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2)实行行为,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认定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判断。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不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对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单独定罪。
(3)加重结果,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死亡”的“人”的范围包括:
①最初的被害人(财物的主人);
②前来阻止抢劫的人;
③打击错误。这是指抢劫的实行行为过失致其他人重伤、死亡。
(4)因果关系,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考试常考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对此可以根据“两步走”标准来判断。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冒充军警人员”,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军警,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出示军警证件等,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一般而言,不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军警。
(2)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包括交警冒充防暴警察、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7、持枪抢劫
(1)枪须是真枪,不包括仿真枪,但不要求实弹,可以是空枪。
(2)枪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