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区别之一,便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其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极易混淆: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
主观心态是无形和难以量化的,必须综合多种判断方法,在判断醉驾者当时心态时更是如此。但主动放弃“当场醉驾”而选择“隔夜醉驾”、且酒精含量超标幅度较小的,应当可以确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不持“放任”心态的。
由此可见,从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说,激增的醉驾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醉驾一律入刑”有利于让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同时也有效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但从犯罪构成的法理角度分析,将“隔夜醉驾”一律入刑,有违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刑法基础性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实践中引起争议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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