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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实施,首批10只新股于4月10日上市

全面注册制实施,首批10只新股于4月10日上市

作者: 余洋军观点 | 来源:发表于2023-04-09 08:01 被阅读0次

主板注册制首批10只新股于4月10日上市,全面注册制交易规则正式实施。

沪市主板新股申购调整:

沪市主板新股申购单位调整为500股,每5000元沪市市值对应500股可申购额度。

优化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

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第6个交易日起,恢复10%的涨跌幅限制。

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波动幅度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调整连续竞价阶段价格笼子:

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范围适用“2%/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价格笼子机制安排。

沪市市价申报调整:

沪市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方手最优价格申报2种市价申报方式。沪市允许市价申报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即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须输入可以接受的最高买入价格或最低卖出价格。

深市优化存拒单机制:

深市优化存拒单机制,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

新增特殊标识:

其一:C,新股上市第二至第五个交易日(沪深适用,新股上市首日仍为“N”);其二:U,上市时尚未盈利;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殊标识取消(沪深适用);其三:W,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殊标识取消(沪深适用);其四:V,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深市适用)。

温馨提示:

在注册制下,市盈率限制的取消,可能会使企业的估值趋于合理。全面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把选择权交给了市场,投资者在拥有更多选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当“打新”不再“躺赢”,把握分析所投企业及其相关行业是理性“打新”的必要前提。

主板注册制首批10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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