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与清算庭邀请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召开座谈会
参与座谈会的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与清算庭庭长夏克超,副庭长刘钢等,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田维桢,副主任罗义新等。
夏克超庭长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不仅要考虑如何促进经济的发展,更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在破产案件中,必须发挥管理人的作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作为营口市首例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规律对今后同类型案件具有有效的指导意义。
田维桢主任认为,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不仅要能够做好破产清算业务,更重要的是帮助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重整起死回生。由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具有专业上的优势,但破产类案件工作量大,风险高,对参与其中的律师们的知识结构、经验能力都是考验。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与清算庭成员李靖宇深入解析“破产管理人制度”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郭大华律师以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经验为基础,展开交流
座谈会持续两个多小时,期间,法官与律师们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把握全局的同时不放过每一处细节,力求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做到谨慎、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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