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费用各管各,工期可索赔):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 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例子: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此项属于不可抗力。
二、不利物质条件情形(费用和工期可索赔,利润不可索赔):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情形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扬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施工单位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咸变更的,按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施工单位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和勘查文件中均未有说明的地下有污水管道,属于不利物质条件)
三、易混(都不可索赔):1建设单位提供的料场选址材料不合格,导致料场重新选定后增加的费用,不批准索赔。承包人可能会依据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向建设单位方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施工单位的要求。因为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应认为承包人通过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及现场考查,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并且在报价中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同时,该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计到的。
四、(课本有矛盾地方,与五对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建设单位应保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课本案例7,工程地质和主要管网不是供施工单位参考)。
五、(课本有矛盾地方,与四对比)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扬、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案例十四,承包人索赔不成立)。
类似于四和五的有理解上的歧义,应根据具体题目具体判断,目前可确定的为:地下主要管线资料错误,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料厂、取弃土场位置材料导致的问题,属于施工单位理解上的误差,属于施工单位责任(该总结完全适用于案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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