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主要探讨了民间借贷担保方式问题,接上一篇我们继续讨论民间借贷如何诉讼的问题。
民间借贷的诉讼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因为民间借贷无法收回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肯定是原告要向法院出具借款凭证,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一般还要提供转账凭证。现在移动支付方便快捷,绝大多数人手里是不回在放几万元现金的。
较大数额的借贷,笔者也建议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便于留存证据。
真实的案例:A向B借款20万元,A给了B现金,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B到期未还款,A向法院提起诉讼。B答辩称A未实际支付,借款合同未生效。因A未提供转账记录,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向其支付,法院依法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注意区分主张与反驳
依照民事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比如:A起诉B要求B还款,B说我没欠A的钱。这就属于反驳,举证责任依然在A处,A需要继续提供证据证明B欠了钱。如果B说我已经还钱。那么B就属于主张,需要对已还钱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要区分情况第一种: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日期的,以还款期届满之日三年内如果未出现中止、中断等情况,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过期。
第二种情况: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可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在出借人主张权利前,借款人未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
第三种情况是定期还款诉讼时效: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借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后记
大家一定要充分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恶意欠钱不还的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碍于情面就是的是朋友没了,钱也没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