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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有效还是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有效还是无效?

作者: 深圳律师李伟平 | 来源:发表于2020-06-07 15:14 被阅读0次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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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1、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有效还是无效?

二、仲裁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1、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三、深圳中院裁判规则

1、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民特659号
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时间:2019-09-23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签订时,深圳市有两家仲裁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与深圳仲裁委员会仅一字之差,而与合同签订时深圳市的另一仲裁机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仲裁协议约定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虽然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为深圳仲裁委员会。
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原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12月25日起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当事人约定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由合并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目前深圳市只有唯一的仲裁机构,涉案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可以确定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综上,本案所涉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系有效的仲裁条款。
2、梁朋与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2014-04-18
本院认为,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与住所地在深圳市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仅一字之差,而与同在本市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明显差异。就其文义,“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与“深圳市的仲裁委员会”或“深圳的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应认为该约定的意思是对“深圳仲裁委员会”这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因此,尽管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依法有效。

四、律师解析

1、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参考深圳中院的上述案例,可知: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有效。
2、2017年12月25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合并,无论仲裁协议签订在2017年12月25日之前还是之后,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都是有效的。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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