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讲堂留影305

作者: 饮酒扬波 | 来源:发表于2025-01-20 10:28 被阅读0次

2025-1-15 三百零五课

古文经典交流学习群 郭老师

郭志强,1996年毕业于河南大学历史系 ,中学高级教师,曾任《中学政史地》编辑部主任。

12.13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语音整理
上一章孔子评价子路“片言折狱”到底是褒还是贬有争论,但是在这一章里,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孔子对于断案的真正态度。
孔子在鲁国曾经担任大司寇一职,相当于现在最高法院的院长,所以他每天的基本工作就是要“听讼”,也就是来断案,看诉讼双方的争论到底哪一方有理,并进行判决。
文本理解起来并不难,就是孔子说,关于司法断案这件事,虽然我当过大法官,但是我的断案能力很一般。“吾犹人也”,就是和普通人相比,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但是我的目标就是“无讼”,就是没有人打官司。这就和子路“片言折狱”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孔子的愿景是“天下息讼”,官司越来越少才好,因为官司少就意味着纠纷少,社会稳定,天下大同。我们假设一下,让韩非子来面对“听讼”会怎么做?那就是只讲法律条文,不看人情,一切照规矩办事,因为韩非子是法家的代表人物。而孔子希望天下“无讼”,所以他成了思想家,成了教育家。法家凭法律办事,教育家选择了道德教化。一切凭法律办事,那就像律师一样,通过打官司,他可以赚钱,当然希望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才好,才能凸显这个职能部门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孔子断案的标准应该要比子路高不止一个等级,他不仅考虑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更考虑这些案件产生的社会根源,并且去力图消除它产生的根源。这是一般的法官难以做到的,也只有一个政治家、思想家才能够想到这更深的一层。
孔子的这种司法理念深深影响了弟子曾参,《子张篇》里记载,曾参弟子阳肤要去做监狱长,曾参就嘱咐他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曾子的这个思想明显受到孔子的影响,甚至可以说他的法治思想与孔老师是一致的。

李零讲解

“听讼”,是听人告状。孔子当大司寇,听人告状是他的本职工作。但他老人家并不怎么热爱这份工作。他说,他听讼判案的能力很一般,和普通人没什么两样,他的理想是根本就没人打官司。

天下讼息,是古人幻想的理想世界。孔子热爱这种理想,当然不会热爱打官司,也注定当不了法家。

孙中兴详解

这章讲的是孔子对待人民司法诉讼的态度。

孔子说:“司法审判要听双方之辞,这点我和别人一样,但是,我更希望的是人民彼此之间没有诉讼的必要。”

《礼记·大学》也有这句话,但是多了“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一句,也就是说:“让那些没有具体证据的人不能随便诬陷别人,让人民不敢随便无理就走向诉讼之途。这才是治国所需要知道的最基本要务。”

《周礼·秋官司寇》强调:“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是非常慎重的程序,重点在于“求民情”,也就是“了解事情的真相”。

包咸说:“使无讼,化之在前。”王弼也说:“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这其实就是《大戴礼记·礼察》说的:“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孔子的“必也无讼”的前提是“以礼治国”。他在《先进篇》时就批评过子路不懂得“为国以礼”。子路就算能“片言折狱”,也只是治标而不是治本。这也呼应《易经·讼卦》所说的“君子以作事谋始”。“作事谋始”,想周到了,才能无讼。

秦汉古籍中有一个孔子审理司法案件的故事:孔子当鲁国的司法长官(大司寇)时,有一对父子互相诉讼,孔子就把父子俩抓起来关在监狱中,三个月都没审理,也没判决。后来那个父亲受不了,就撤销告诉,孔子就把父子俩给放了。这让负责国政的季桓子很不高兴,怀疑孔子当初跟他说要提倡孝道,才会有好的国政,可是现在连一个不孝的儿子都不能明快地处决,却加以释放。孔子因此说了一番大道理:君上不好好教导百姓,不知道以礼教民,却让人民迷惑在繁琐的法令之间,动辄得咎,这是为政者的错,怎能怪到人民头上呢?(《荀子·宥坐》《说苑·政理》《韩诗外传·卷三》《孔子家语·始诛》)老子《道德经》上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讲的也是同一类事。

另外有一个孔门德行门弟子仲弓请问孔子对“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的看法,孔子回答的是“刑政相参”,不可偏废,还解释说,首先是要“以德教民,以礼齐之”,其次才是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仲弓接着问到“听讼”,孔子更是嘱咐要慎重,要考虑到父子和君臣间的感情还推究和考虑,根据动机的善恶,来决定处分的轻重,并且要掌握事情的全貌,还要公正审理。所有案件要讯问三次,从犯要从轻量刑,可疑的案件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不确定的案件就要赦免,定刑轻重要根据过去的惯例。颁发爵位要在朝廷公开,和大家共享荣耀,处分犯人也要公开在市场上进行,让大家一起来唾弃他。仲弓后来还问了审理案件的官员有哪些人,孔子回答说,是由管理刑狱的官员,向上层主官层层上报到大司寇和君主。最后让君主作裁决(事见《孔子家语·刑政》)。

在《孔丛子·刑论》中,孔子也数度提及“听讼”:首先,听讼必须让双方能完全表达自己的说辞,然后从他的说辞或情况来考虑。曾子请问孔子“听狱之术”,孔子的回答是:“要以宽大之怀治理,宽大就要明察犯罪事实,要考虑到个别的状况,特别是要注意他的说辞,他的不得已之处,以及这件事情的合宜之处,再做处置。”

其次是仲弓请问孔子“折狱”的事情。孔子回答说:“古代听讼者会考虑到犯人的贫贱、孤独、鳏寡,老弱无依等特殊状况,替犯人找活路。如果只是小过,就加以赦免,以确保老弱不受刑的先王之道。”(《孔丛子·刑论》)

最后,孔子提醒子张:“古代的听讼者考虑行为者的动机,能有机会让人活,就不要让人死,万不得已才用刑。不管结果如何,都要让人民知道整个过程。可是,现在的听讼者不管行为动机,只想着除掉这个坏人,所以想来想去就是杀人了事。”(《孔丛子·刑论》)

以上种种慎重,都不是子路那种“片言折狱”所可同日而语的。

酒哥按:其实商鞅等人的理想也是无讼无刑,商君书几次三番强调目标是“以刑去刑”,只不过商君书认为只有轻罪重判才能达到最终无刑的局面。目标一致,各人所采路径有异。那么孰优孰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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