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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网络诈骗,造成单位损失如何赔偿?

劳动者受网络诈骗,造成单位损失如何赔偿?

作者: 劳动法例 | 来源:发表于2020-02-11 07:40 被阅读0次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需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砚东华》,曾分析过,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律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除外)。那么,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可否要求其进行赔偿?下面分享《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国家法官学院编)中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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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曾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鸿达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2015年4月22日11时35分左右,杜某在收到以鸿达公司总经理李某飞的名义发出的QQ消息后,通知出纳人员自鸿达公司的账户分12笔转出60万元到陌生账户。后鸿达公司总经理李某飞发现该笔转账情况后通知杜某其并未向杜某发出转账指令,杜某认为有人冒用李某飞的名义以QQ消息形式向其发送转账指令,故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转出的60万元款项仍未追回。后鸿达公司要求杜某赔偿损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作为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就公司的对外付款业务,有义务认真谨慎审查。在本次诈骗事件中,杜某通过QQ接到诈骗人要求汇款的信息后,在未认真核实相关的汇款原因以及汇款相对人的基本信息,也未通过电话或直接确认的方式与公司相关领导沟通确认的情况下,即直接通知出纳转账汇款,杜某在此次事件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鸿达公司长期使用互联网社交软件处理涉及公司财务的核心事项,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亦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因双方对损失产生均有过错,故在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确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故判决杜某支付鸿达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双方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杜某作为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出纳人员汇款,表明杜某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同时,鸿达公司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其公司内部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利用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有关财务工作的情况,该公司亦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在衡量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后,考虑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判决劳动者按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正确合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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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1、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用人单位求偿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有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致使他人损害,均应当由用人单位代为承担侵权责任。其实,上述规定指的是对外的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承担对外的责任之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如何分担?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是不是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用人单位能否就劳动者在工作中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是处理此类案件时要解决的第一个层次的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要求各方当事人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简单来说,就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履行义务不当,则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后果的一种。对应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获取劳动报酬、休假以及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同时也须对用人单位承担勤勉、忠诚、善尽工作职责的义务。法律当然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会要求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所以当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造成损失的时候,法律便允许用人单位请求赔偿,这便是用人单位求偿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亦对此进行了明确: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过错责任原则是此类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确定责任比例的最基础的一项规则。它的具体要求是,只有当事人的行为达到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的时候,才会被追究责任,而最终确定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一定要与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因此,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偿的案件中,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衡量造成损失的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如果仅仅是轻度过失,损失后果程度也较轻,那么损失通常可以被理解为属于用人单位应当负担的经营风险,通常并不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情况严重,劳动者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程度时,就会判决劳动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何谓“重大过失”,以劳动关系举例而言,劳动者未能尽到工作岗位的最基本职责而造成损失的或者只要善意人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就可以轻易察觉避免损失而却没有避免损失的,均可以认为是达到 了“重大过失”的程度,需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的“重大过失”和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当可能共同造成了损失结果的产生,这时就要对比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就是说,劳动者只有在达到“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追究赔偿责任,而这种赔偿并非简单的全额赔偿,是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对比,以及双方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平衡考量,再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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