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孝”字便是帝王百姓都铭记于心的大事。
《孝经·开宗明义》篇中讲:“夫孝,德之本也。孝,是从下至上,由幼至长,由后辈到前辈,由小生到老者,无一不阐明孝是子孙敬儿女,儿女爱父母。于是便有了赡养一说,父母的辛勤养育在晚年生活不能自理时就需要儿女甚至孙辈来照料生活起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显然,以上法律法规无一不阐明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绝不可推脱的,然而下面这条法规却又另引人发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这则法规中,显示了对于已死父母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那么,如果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祖父母还是否有义务抚养孙子女呢?
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下,仍具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祖父母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
那么如今社会上众多家庭并没有多少人能够不在父母的帮助下独立抚养孩子成长,面对子女的乞求甚至呵斥,父母只能在无奈间默认,然而父母年岁已大,子女理应让父母享受生活,来报答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操守几十年,只为寻得一段自由与安详,可如今却仍要辛劳照顾孩子长大,有时一点微小的失误,却引来子女大声的责骂,面对你们的父母,你在外工作,你没有看到父母弯下的腰背已经颤抖,抱着孩子的双手已经青筋暴起,你们真的忍心?成年人,请多一份对父母的关爱,你的成长,你的无微不至的照顾都来源于最疼爱你的父母啊!
作为事情的目击者,我真心希望每一位父母在苍老间找到自己想要的生活,我也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而那些口中压力当头的成年人,你们应当扛起家庭的重担,我希望你们事业有成,幸福美满。
无论你是少年,青年,还是成年,或是中年,老年,你们对于问题的看法也许不尽相同,以上是我的看法,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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