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唐潮》,观唐人结婚、离婚的趣事,好像和现代人都有相似之处。如唐朝官府规定同姓不得结婚,也就是我所理解的近亲不得结婚。如丈夫犯罪,妻子可以申请离婚等等。下面就说一说唐人离婚的方式。
一、协议离婚。
唐人称协议离婚为“和离”,也就是好聚好散,和平分手,各生欢喜。一般情况下的和离,大多是夫妻感情不和或家庭贫穷的情况造成的。但是,妻子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的概率较大,如果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这个婚也就没法离了。
二、强制离婚。
夫妻之间恩断义绝,官府会强制双方离婚。“义绝”,大多体现在丈夫杀了妻子的娘家人,妻子气死了婆婆等等……官方会判强制离婚。我理解的是夫妻双方已经成了仇人,怎么可能还在一起生活呢?要是不离婚,官府也有压制手段,会给予判处徒刑一年的惩罚。
丈夫休妻是男人的特权,在妻子无子女、不孝敬公婆、不守妇道的情况下,丈夫可以向官府提出离婚休妻,休书就是离婚的证明。
三、仲裁离婚。
仲裁离婚大多是女方向官府请求判决离婚,官府会出示公牒作为双方离婚和再婚的凭证。
我从封建王朝夫妻双方离婚的手段来看,一定是男权至上、男方占有离婚的主导地位。女方基本是弱者,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依附丈夫而活。唐人离婚,也有人性化的一面,虽然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考虑离婚的条条框框还是比较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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