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律师在工作中相识后相恋,于2013年11月结婚并生育一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张三经常外出娱乐,又没有正当工作,导致双方矛盾增大。
2021年3月,李四遭张三家暴而报警,同年6月,李四再次遭遇家暴报警,张三当日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与李四吵架,以后不使用暴力。可是同年8月,双方多次在电话中争吵,张三还用言语威胁李四,李四以反家暴原因获准在本市某区救助管理站获得救助。
2021年9月,李四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张三不同意,期间李四又多次遭到张三的威胁和骚扰。12月,李四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一、禁止张三对李四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
二、禁止张三骚扰、跟踪、接触李四及其亲属;
三、禁止张三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李四的住处、工作单位、孩子学校、孩子培训学校。
2022年1月,李四再次报警,称张三酒后欲前往其住处闹事,此后,张三在与李四的微信沟通中,还用言语侮辱李四。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在近年来的共同生活中争执不断,张三未能控制情绪,使用暴力手段,侵害李四的身体和精神,在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后仍有言语侮辱行为,可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对李四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由于张三对李四实施家暴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责任,李四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根据该院审核,酌定张三给付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张三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对李四实施家暴证据确凿,现李四要求离婚,理应予以支持。张三上诉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并称李四有重大过错,完全与事实不符,故张三以此为由请求判令不离婚,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对于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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