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公司向J企业出租办公室,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7月15日分别支付房租50万元。J企业应怎样确认收入?
资深税收筹划师李主任,拥有多年财税经验,下面就用例子给大家介绍一下税收筹划方案。
按原合同,企业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确认租金收入50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确认租金收入50万元。但如果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6年1月和2016年7月,那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推迟一年和一个季度。
L公司为一家工业制动化设计公司,2015年1月接受K公司的委托,为其设计建造一条大型生产线。合同约定该大型生产线的设计安装期为18个月,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当月开始施工。截止2015年底,该大型生产线的完工进度为70%,生产企业支付了全部的160万元工程款。L公司就收到的价款全部确认了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70%,所以应按70%确认收入,即应确认的收入:200×70%=140(万元),2014年可以少确认收入20万元,当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可以获得相应的时间价值。
但延迟纳税义务时间的筹划方法是需要考虑其相关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如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以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三个部分)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的,因而减少应税收入,也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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