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四千多年前,位于两河流域的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时,就颁布了迄今为止考古学界公认的世界上最早的成体系的法典,那就是《汉谟拉比法典》。我们经常听到的富有报复意味的那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是出自这部法典,据说原句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灼伤还灼伤,以鞭痕还鞭痕”。很好理解,你弄瞎了别人的眼睛,那么你的眼睛也要被弄瞎,你打落了别人的牙齿,你的牙齿也要被打落。
这是明显的一报还一报的报复主义,但却是法律的根本。之前听过类似的文章,说法律的根本就是以“报复”达到震慑人心的作用,并最终减少作恶的发生。
四千年前的巴比伦是奴隶社会,《汉谟拉比法典》说到底是奴隶社会的产物,它是为了保护奴隶主的利益而颁布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灼伤还灼伤,以鞭痕还鞭痕”的条文虽看似公正,却主要是针对奴隶的。比方说,一个奴隶打死了另一个奴隶,那么这个奴隶依法需要偿命;但若是一个奴隶主打死了自己的奴隶或是别人的奴隶,那么只要缴纳罚款或赔偿别的奴隶主金钱就可以了。它带有深深的阶级的烙印,但其所蕴含的“报复机制”却沿用至今,成为法律的根本。
我记得之前在哪里看到过相关介绍,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记错了。
今天我们回过头去看《汉谟拉比法典》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貌似太过简单粗暴了些,它可能是不计前因、不分对错的,只是以恶果对恶果的报复。
今天,我们文明而进步的法律,虽然根本上仍是报复机器,但已经相对合理得多,不再是简单粗暴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了,人们可以金钱和自由来偿还他所犯下的罪过。毕竟即使真的进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惩罚,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也是难以挽回的,何况又会对施害者造成再一次的伤害,形成双伤,实在又是一次损失,这不是法律的目的。只有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才会诉诸除罚款和囚禁之外的第三种刑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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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晚了,写不完,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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