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也是未成年和其非直接抚养人都应充分享有的亲权。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阻断其与非直接抚养人(父或母)既不合情,也不合法。近期身边就发生了这样一则探视受阻,起诉得支持的案例。
马某甲同陈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女儿马某乙。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通过法院协议离婚。
除依法支付抚养费之外,协议还约定,马某甲享有对婚生女马某乙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探视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离婚后,由于双方对探视的时间和探视的方法未能达成协议,导致马某甲探视女儿遇阻,马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协助其探视婚生女马某乙,其于每星期六将婚生女马某乙接回探视一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女儿马某乙由陈某抚养,马某甲有探视女儿马某乙的权利,陈某有协助的义务。
双方离婚时虽约定马某甲享有对女儿马某乙的探视权,但未能就探视时间及方式达成协议,导致马某甲探视女儿受阻。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马某甲有权于每周六上午八点三十分将女儿马某乙接走探视,于周六下午六时前送回,被告陈某有协助的义务。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在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情形下探视子女,经常与其进行感情交流,更有助于塑造其健全的人格,对其健康成长有利。马某甲和女儿马某乙均在本市居住,马某甲每周六探视女儿并不会影响其学习和生活。陈某辩解称仅同意马某甲每月探视女儿一次至二次,不同意马某甲将女儿接走探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马某甲的合法探视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探视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基于父母对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体现。探视权不仅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也是子女对父母之爱的亲权需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另一方阻挠或不配合的原因不能看望自己的亲生子女,对其是精神折磨,其想念子女,希望享受天伦之乐的正常情感不能得到慰藉,自然会激化离婚夫妻的矛盾,影响社会安定。
对子女而言,其并非父母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即使父母离婚,其一如既往地享受父母之爱与父母充分相处、互动的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这不仅是情感需要,同时也会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成长。当然,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证其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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