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程某夫妻二人膝下有二子一女,三个孩子都已经成家立业。由于程某的小儿子程兵经济困难,一直没有买房,结婚后还是跟程某夫妻住在一起。2013年年底,程某夫妻二人外出旅游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夫妻二人当场死亡。处理完父母的后事后,程兵的姐姐和哥哥都同意弟弟继续住在父母留下的房屋里,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继承。2015年3月,当地政府决定征收程兵所住区域内的房屋,程兵的姐姐和哥哥听说后,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父母的遗产,参与征收补偿。此时,程兵拿出了一份只有程某签字的遗嘱,声称房屋是父母留给自己一人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征收部门最终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补偿决定书。但是,程兵兄妹三人都认为此决定书不合理、不公平。那么,程兵兄妹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补偿决定书的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依法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中,如果程兵兄妹不服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但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救济措施,一旦超过了期限就丧失了救济的权利,即使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只能依照补偿决定书得到征收补偿了。
中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征收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救济措施,否则征收部门可就被征收人的拒不履行行为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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