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形成了比较严格、完善的丧服制度。按照文献的记载,这一时期的丧服分为五等,称为“五服”。
五服轻重有差。地位尊崇者服重,地位低位者服轻;与死者关系亲者、近者服重,疏者、远者服轻。
五服以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的为袒免亲即无服亲。五服的观念在中国影响极为深远。
直到今日,民间仍以是否“出了五服”来界定亲属关系的远近。
五服各等级及穿戴的规定如下:
第一等:斩衰。丧服以粗麻布制作,分布时既不用剪裁,也不用撕扯,而是用刀一点点斩断,故称“斩衰”;且不缝下边。
这些都是为了表示悲痛之情深重,不暇修饰。诸侯为天子、臣为君、子与在室(所谓“在室”指未出嫁)女为父、嫡孙为祖父丧、妻为妾夫丧均服斩衰三年。
第二等:齐衰。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衣裳分制,缘边部分缝缉整齐,故名。
齐衰又分四个等次:
(1)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在父卒以后为母/继母丧,母为长子服齐衰三年。
(2)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父在时为母、夫为妻,服齐衰杖(手中执杖,俗谓哭丧棒)期(一年)。
(3)男子为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已嫁女子为父母,嫡孙以外的孙子孙女为祖父母,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儿媳妇为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正妻服齐衰一年。
(4)曾孙、在室曾孙女为曾祖父母,玄孙、在室玄孙女为高祖父母,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服齐衰三月。
也有认为曾孙、在室曾孙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
第三等:大功。丧服以粗熟布制作。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服大功九月。
此外,男子为堂兄弟,为未婚的堂姊妹,为已婚的姑、姊妹、侄女及众孙妇、侄妇等之丧;已婚女为伯父、叔父、兄弟、侄、为未婚姑、姊妹、侄女也服大功。
第四等:小功。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男子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丧,服小功五月。
此外,同宗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及未嫁从堂姊妹;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
第五等:缌麻。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男子为族伯叔父母丧、族兄弟,为妻之父母,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服缌麻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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