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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义务

7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义务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5-23 22:13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金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后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

用人单位不履行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不办理档案盒社保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义务

(一)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劳动者未依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后义务的责任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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