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强制措施满,不放人。该退的保证金不退
查封扣押冻结的,该解除的不解除,无关,乱用
向作出行为的司法机关申诉,控告。不服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人员: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讯问同案犯,个别进行
讯问地点:羁押前任意。羁押后,在看守所内
讯问时录音录像:一般,可以录音录像。对判处死刑,无期,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讯问证人,被害人:
讯问地点: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侦查机关
讯问前,了解被害人身份,关系
勘验,检查:
必须持证。邀请无关见证人
必要时,邀请专门知识人
勘验现场,应当拍照,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对犯罪嫌疑人有必要的,可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察院认为需要复验,复查,可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可自行复验,复查。
搜查
必须出示搜查证,在逮捕,拘留时,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用搜查证。
搜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对象: 有罪,无罪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
无关的,返还原主。原主不明的,公告,公告期满,给国家
对不易保存的财物,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拍卖。
查询,冻结:不能重复冻结。对存款,冻结期6个月。对股票,债券,冻结期2年。
继续冻结的,应当重新办理冻结手续。
出售,变现被冻结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出售,出售后继续冻结
鉴定
鉴定人签名:签名后,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遗漏,有新的鉴定要求,有新的证物,鉴定资料不完整
违法违规,重新鉴定
技术侦查措施
适用技术侦查的条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国恐黑毒案件。对通缉,逮捕在逃的人
决定和实施机关:公安和国安
期限:3个月
变更技术种类或者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直接关联的人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危险的办法。对待给付毒品,要在控制下交付。
侦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用,可在庭外核实证据
通缉
逮捕,在逃
超出管辖范围,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辨认
被辨认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7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对场所,尸体辨认,或者能准确描述物品特征的,不受数量限制。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辨认对象:犯罪嫌疑人,物品,场所,尸体
侦查终结前的核查询问制度:
只针对重大案件,由驻看守所检察官进行,必须录音录像
侦查的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从被逮捕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阶段,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既可以由公安机关,又可以由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
后面两个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2次为限,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侦查监督
情节轻,口头意见.情节较重,书面纠错。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核准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限,不再追诉。需要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核准追诉前: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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