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文章,我们科普的前面8大误区, 剩下的7个误区分别有哪些?今天我们来一一盘点。
09.夫妻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而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实物财产分别制,可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而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凭一方所出具的“一纸借条”来判定,还需要看实际上夫妻一方有没有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需要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10.谁经济条件更好,谁就能获得抚养权
法院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最重要的核心原则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优先考量。若父母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最终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看由哪一方抚养,对孩子来说是更好的,并最终做出裁判。
一般来说,在女方想获得抚养权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小孩都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而如果女方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想获得抚养权,有下列的情形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心智已相对成熟,对事物也有较为完全的思考,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孩子抚养权时,法官会考虑到孩子的意愿。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总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降至八周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其实也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11.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输了
有时候偶像剧泡沫剧看看就好,别太认真了!里面很多法律问题是根据剧情的需要而行使“紧急立法权”。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首先肯定是要咨询专业人士,而不是回忆电视剧里面的剧情。
夫妻双方在案件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楚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时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谁先起诉离婚都没关系,也不会影响法官判不判离婚,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这两者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请记住一句话:我的婚姻我做主!
12.一方没有收入,离婚时会少分或分不到财产
这是一种相当扭曲、落后、不公平的家庭观念所引起的法律误解。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诉讼中,也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为一方需要照顾小孩、老人家庭等原因而没有工作,也没有参与到财富的创造过程,这种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全职太太”。
但是夫妻两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或处分,婚姻法承认并认同对家庭付出的一方,虽然他们没有创造实际财富,但是他们为创造财富的另一方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让另一方可以无后顾之忧在社会上获得财富。
13.将子女作为筹码,离婚时能多分财产
首先,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仅限于夫妻二人,分割之前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同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其次,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一般是由夫妻双方另行协商或法院单列一项判决,而离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可以独立生活就不存在给付抚养费的问题。
最后,如果存在夫妻一方向子女赠与财产或房产等其他情形,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一方对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处分,而不应当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混淆。
14.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
曾有一些案件,因为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双方就自作聪明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偿还。自以为通过这种小聪明就能逃避债务,但是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走不通的。
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没有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会被判令为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15.分手时可以索取“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析》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
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析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法律未对同居关系加以干涉,这一关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姑娘们要醒醒啊,醒醒!!
除非是男女朋友双方在分手之前或之后,自愿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后来由于补偿方不愿意支付约定的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基于双方之前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给补偿金的,另一方的请求是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事实上,这里所谓的补偿金,其实是含有大众心中所理解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之意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请求 之所以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其原因不只是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之类的词汇,更重要的法律原因应该是:
第一,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契约精神,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应以此履行;
第二,另一方面可以基于协议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款,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从法律上讲,另一方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此时只要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则此时另一方的请求就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婚姻法的误区,其实还有很多,篇幅有限不能一一罗列出来,但是作为新时代的四有化青年,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为青年,对于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还是确实需要储备。
有些东西知道但用不上最好,但是真的有一天你需要了,起码你自己心里有个底,而不是傻乎乎的像个盲头苍蝇一样。每天只需要玩一把吃鸡的时间,把法律学习一下,这是一件多美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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