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完张建伟教授的著作《法律稻草人》真可谓是酣畅淋漓,受益匪浅。书中有一章节讲“给法律一点敬意”尤令我印象深刻。在这里我节选了其中一些:在一部法律中浸淫得久了,对它的缺点一览无余。作为教师对别人宣讲这部法律时,不免流露出对它种种缺点的不满。有时便很困惑,是否应当给法律一点敬意,特别是,面对这样一个令人有点愕然的现象时尤其不做二想。试看:法学院系某些 法学课程,老师站在讲台上慷慨激昂指斥本国法律和司法的弊端。由于刑事司法与人权关系紧密,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指斥就更加起劲。在抨击糟糕的法律与司法的同时,作为对比,每每赞颂西方特别是美国法律之好。
我亦一法学教师也,想不明白的是,当我们自以为是“千疮百孔”、“浑身是病”的法律并将该法律讲授给学生的时候,是大嚷大叫痛诋这部法律是“恶法”,将它的疮疤撕破了给众人看,还是小心谨慎,用理性的讨论,冷静的思索,精心呵护人们对法律应有的那么一点尊重?前面的行为是否会败坏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或者妨碍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怀有一点敬意,是否有必要?对于一个致力于本国某一法律领域的研究者来说,总不免对自己熟悉的对象怎么看怎么不顺眼,谈起它的时候心潮难平,恨不得立即删之增之改之,把它装扮成自己喜爱的样子。我注意到,越是年轻之辈,研究法律时间不长,越是言辞激烈地表达自己对研究对象的不满,似乎踏上“研究”这艘“贼船”,就与这部法律结了仇,必欲诟詈之诋毁之,使之浑身是伤一蹶不振。这样的人一旦做了教头,在大庭广众之下掌握话语权,便时时破口大骂本国法律之糟粕。听讲者照单全收的结果,是在本国法律制度面前大感气馁,鄙夷本国法律的习惯就凝固成型了也。作为执教鞭者,面对讲台下那些无多少的纯洁心灵,有时颇为矛盾:执教者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当一名法学教师在课堂上肆无忌惮地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新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从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
做为一个法学入门不久的小白来说,以上这些书中的内容的的确确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本人也是感同身受的,因为我的老师就是这类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鞭尸者中的一员。起初,刚跨入法学大门时,懵懵懂懂,只识得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余的一概不知,更不论具有可以判断执教鞭者对本国法律言论正确与否的能力了。说来也是惭愧,研习法律已差不多一年,但对法律,对本国法律的实质和内容却不曾深入了解,每日都只顾忙着应付学习、应付考试。直至拜读完张建伟教授的《法律稻草人》一书,吾才顿感有幡然醒悟之觉。读完此书,久久不能入睡,翻来覆去脑海里都是吾师课堂上言辞激烈、义愤填膺痛诋我国法律的画面,想想真是令人痛心、害怕啊。比起吾师的言行,更令人心痛、更令人害怕的是吾辈嘻哈奉承的愚昧。真不知这究竟是吾辈的悲哀,还是吾国的悲哀啊!
一个社会,存在对法律尊重的风气颇为重要。正是因为如此绝大多数人们才会主动尊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作为普普通通的,甚至可以说是对法律一窍不通的老百姓都知道给予法律一点敬意,而作为专门研究我国法律的学者难道不该也给予法律一点敬意吗?难道不应该比一般人给予法律多点敬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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