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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作者: 通向财富自由之路 | 来源:发表于2020-07-12 11:06 被阅读0次

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防止非法提现)

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收款人名称。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远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即期是1个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目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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