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内的马歇尔全身雕像
马歇尔在判决中要面对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任命?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该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是否该提供补救?第三,如果法律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是否该由最高法院颁发强制令?
最后,马歇尔的裁决是:委任状有效,同时最高法院无权向麦迪逊颁发强制令。这是一个打了就跑的办法,但这个裁决为最高法院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马伯里没当成法官输了这个官司。但最高法院成了真正的大赢家:首先,由此案马歇尔向国会宣称: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判定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与立法部门无关。也就是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最高法院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向行政部门宣称: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判定行政部门的行为和政令是否违宪的权力在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有权对行政部门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
虽然宪法规定法律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只有最高法院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于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成了“最终立法权”。
有学者说,美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也有人认为,马歇尔对马伯里案的判决只是党派斗争的结果,当时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为司法机构审查立法是否违宪奠定了基础。这个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司法判决,成了美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这是历史上由不光彩动机成就伟大的事业的例子之一。
一八零七年,马歇尔在合众国诉伯尔案中再度成为举国关注的人物。当时东部以纽约为首的各州,仍未忘记伯尔枪杀汉密尔顿一事,民意一边倒地认为伯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西部各州的民众和开垦者们,对一个统一的美国没有多少的认同,他们想通过此案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叛国。
伯尔是个复杂的人:他到底是个骗子、投机分子、叛徒,还是他象自称的那样“上校伯尔”独立战争的英雄、开国功臣、政坛豪杰、西部枭雄?无论审判结果如何,都会对这个国家和民众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将近一个月的庭辩中,马歇尔给出了美国宪法中有关叛国罪的要点:与合众国作战或投奔美国的敌人,向美国的敌人提供协助及方便。
马歇尔强调叛定叛国罪时,必须由两位以上的证人或本人在法庭自首;他指出,绝不能从逻辑上推断并让权利机关认定被告人叛国。他坚守立法原意和司法独立,顶住了民意,最终促使了陪审团判决伯尔无罪。
马歇尔最后的结论是“劝人叛乱或促使叛乱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叛乱。”他说,现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下,伯尔并不在场。另一种情况是,个人招兵买马而构成犯罪,也没有证人。法庭于九月一日宣布伯尔无罪。因为伯尔在法庭上的表现潇洒自如,这个判决获得了旁听者的欢呼。伯尔成了英雄。
这个案件在现实政治层面上提出了一个严肃的命题:审判即是对个人行为的起诉,同时也是对起诉者的挑战,法律与舆论对双方都是考验。国家必须证明自己的行动有理,审判人和机构也在接受审判。
现实中,民主和自由、司法独立和公正、媒体和舆论监督,三者间关系极其复杂。美国的民主政治并不象托克维尔说的那样“人民对美国的统治,就象上帝对宇宙的统治”那样单纯,司法制度也不那么完美,而且如何使用新闻自由的难度,也不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者们所能想象的。
马歇尔还在一八一九年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的裁决中,维护了契约神圣的原则,使法人的产权得到了契约条款的严格保护。
该裁决的影响在于,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获得宪法的保护而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为美国私有企业、民间组织蓬勃发展和工业化时代的自由放任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八一九年初,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此案有三个重要问题:第一,是各州分别拥有主权,还是合众国人民集体拥有主权?第二,国会准许成立联邦银行是否符合宪法?第三,如果符合宪法,马里兰州是否有权对联邦银行征税?
对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联邦宪法曾交给各州人民讨论,并由他们选出来的代表会议批准通过才“获得了充分的权威”,因此,联邦政府直接产生于合众国的人民,并且是以合众国人民的名义建立的。
各州也拥有主权,但是当州权与联邦主权发生冲突时,州权必须服从于联邦主权,因为联邦政府是一个属于合众国人民的政府。形式上和内容上,它都来源于人民。它的权力来自人民,它直接对人民负责。马歇尔通过此案给出了美国联邦主权的经典性定义。
第二点,马歇尔承认联邦政府是宪法规定的权力部门之一,只能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宪法的“默许权力理论”。
马歇尔指出,虽然宪法规定的联邦权限中没有建立银行这样的内容,但它没有排除“附带的或默许的各种权力”。
马歇尔认为,联邦政府不是由一部能解决一切问题的的宪法建立的,宪法只是给出了联邦政府结构及权力的总纲和职责,它具有的其他权力可以“根据这些职责的本质来推导出来”。
马歇尔掷地有声地说:“我们不要忘记这是一部需要我们解释的宪法”。
对于最后一个问题,马歇尔说:各州的征税权固然重要,但它必须受制于宪法。一个州不得向它管辖不到的法人证税。如果允许各州对联邦银行征税,那么各州也可以向联邦邮政、海关和法院征税。
马歇尔的最后结论是:“各州无权用任何方式阻滞、妨碍、拖累国会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相应的政策”。
马歇尔一生坚信联邦党人的思想,先后经历六位总统,谁也惹不起他,只能通过把自己人选进最高法院的办法,来减少马歇尔的影响,可是马歇尔口才奇佳,最高法院内没有对手,直到他死前,最高法院都是联邦党的地盘,因此奠定了最高法院和总统分庭抗礼的惯例。
在三十五年的大法官生涯中,马歇尔审理了无数个案件,他在美国宪政史上的地位不容置疑。通过这些案件,马歇尔把宪法上的文字变成了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宪政。
对大法官的历次评估中,马歇尔永远高踞榜首。见到马歇尔为美国的法治、和联邦政府权威所做的贡献,卸任的第二任总统亚当斯在任命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二十五年后时说:“马歇尔是我送给美国人民的礼物,这是我一生最为自豪的事情。回忆我一生所作的事,没有比这更令我愉快的”。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位美国最伟大的法官所受的教育和专业训练可以说是所有大法官中最少的。
马歇尔只上过一年私塾,主要是父亲给他的教育,马歇尔曾在威廉玛丽学院听了不到三个月的法律讲座,期间还坠入情网。
充份的从政经验和丰富的生活阅历,使马歇尔具有一种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
有人这样概括了马歇尔的司法理念:“在其法官生涯中,有两个不变的信念主导着他:一是联邦主权,二是私有财产的神圣”。靠着这两个信念,马歇尔终于把最高法院确立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从而奠定了美国的宪政基础。
马歇尔于一八三五年七月六日,病逝于费城,结束了他三十四年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生涯。马歇尔被葬在肖寇山墓地。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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