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司法机关
南京临时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原则, 分别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原定为临时中央审判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为最高法院。
2. 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1) 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根据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临时约法》 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 "法官独立审判, 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2) 禁止刑讯。1912 年3 月, 临时政府发布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伤所属禁止刊讯文》和 《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
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审理何种案件概不准刑讯,并焚毁以前的不法刑具。
3) 废止体罚。 临时政府颁布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伤所属禁止体罚文》。
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 不准再用笞杖。
4) 试行审判公开,陪审及辩护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很短, 未能完成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法规。
但在审理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 已开始试行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制度与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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