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0年11月,山东淄博一家餐馆内,老板娘张女士因劝阻醉酒顾客刘某用桌角开酒瓶,反遭其辱骂、摔瓶并连续挥拳殴打。情急之下,张女士抄起啤酒瓶反击,导致刘某面部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互殴”为由,对双方均作出行政处罚:刘某拘留6日,张女士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
事后醉汉刘某竟以面部轻微伤为由向张女士索赔4万元,张女士认为自己没有错,不该付赔付,是互殴的判定让对方认定她也有错该赔款,于是上诉要求撤销处罚。
张女士历经长达三年诉讼,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均败诉,直到张女士申请检察机关介入。
检察机关发现关键证据漏洞,认定刘某的伤可能因倒地时撞到暖气片形成(法医鉴定显示伤口形态与暖气片更吻合),非张女士所伤,最终山东省高院于2024年改判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撤销处罚。
此案中,执法机关习惯性机械套用“互殴”标签,忽视防卫行为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刘某作为挑衅者和施暴者,其过错在先,而张女士的反击被简单归为“互殴”,实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更讽刺的是,刘某事后竟以轻微伤为由索赔4万元,暴露了“互殴”认定对施暴者的变相纵容。
法律未严惩恶行,反为恶人提供勒索工具。
二
2023年,一起高铁车厢内的争执引发全网热议:一女孩因孩童踢椅背与家长发生冲突,被对方掌掴后还击,却被警方认定为“互殴”。
尽管最高检与公安部发布的《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但实践中仍存在“谁动手谁担责”的僵化思维。
女孩的第一次还击或可视为防卫,但第二次反击因侵害已停止,被认定为“过当”。
公众质疑:在密闭空间内,面对持续辱骂和肢体攻击,要求受害者“精准防卫”是否合理?
此案折射出执法者对“互殴”的扩大化适用。
将防卫行为割裂为孤立动作,忽视事件整体脉络,导致“防卫意图”被“伤害结果”掩盖。
正如律师所言:“法律不鼓励以暴制暴,但更不应要求受害者在恐惧中保持绝对理性。”
三
校园冲突中的“和稀泥”,被牺牲者一定是弱者,某中学内,学生A因长期遭受学生B霸凌,某日被B推搡后反击致其轻伤。
校方为“平息事态”,认定双方“互殴”,给予同等处分。A家长申诉无果,B变本加厉,最终A因心理创伤辍学。
此类案例中,“互殴”的认定,成为管理者逃避责任的工具,弱者因反抗付出更惨痛代价,而施暴者却逍遥法外。
“互殴”逻辑暴露出其深层弊端:将复杂矛盾简化为“双方有错”,忽视权力关系与过错次序。
这种“息事宁人”的处置方式,实质是牺牲正义换取表面和平。
四
互殴的判定已经使法律成为暴力的共谋。
“互殴”认定将受害者与施暴者置于同一道德平面,模糊是非界限。
如张女士案中,司法机关初期未考量刘某的主动侵害,仅因“还手”便判定双方同责,无异于告诉公众:“挨打要立正,反抗即犯罪。”
这种逻辑消解了法律的惩恶扬善功能,助长“谁横谁有理”的歪风。
“各打五十大板”看似快速结案,实则埋下隐患。
张女士被罚后反遭刘某索赔,秋菊式维权耗费三年;校园霸凌受害者因“互殴”标签失去救济渠道。
当法律无法终结暴力,暴力便会以更隐蔽的形式延续。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但公安部2007年解释明确“制止违法侵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然而实践中,执法者常以“超过必要限度”为由否定防卫。
如张女士案中,司法机关初期认定其使用啤酒瓶“具有社会危害性”,却无视刘某的体型优势与醉酒施暴的紧迫性。
法学理论指出,正当防卫的核心是“正对不正”,防卫者无退避义务,更不能以“完美防卫”苛求紧急情境下的反应。
就问如果你是当事人,当如何选择?
若遭遇暴力,是忍气吞声还是奋起反抗?
法律若不能为正义撑腰,则人人自危。
互殴规定的存在,本质是法律对复杂矛盾的怯懦逃避。
真正的法治,应如淄博检察官所言:“代入受害者,你能怎么办?”
废除“还手即互殴”的僵化条款,让法律成为弱者的盾而非暴力的刀。
当法律选择“各打五十大板”,它打碎的不仅是受害者的尊严,更是整个社会对正义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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