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心理想法读书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六)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六)

作者: 司法杀手锏技术 | 来源:发表于2023-08-19 06:30 被阅读0次

公安部刑事案件

管辖分工规定(六)

(四)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可以直接执行。

(五)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国际刑警组织配合发布通缉令或者协助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负责办理。

四、关于办案中的协作配合问题

为及时、有效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必须建立以侦查部门为主,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支持、配合的协同办案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的作用,形成联合作战的格局。

各有关侦查部门之间,为侦查办案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优势。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出入境监督管理和查处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职能作用,对管理中发现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刑事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六)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ntfjm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