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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理赔案例告诉你香港保险理赔的真相!

真实理赔案例告诉你香港保险理赔的真相!

作者: dc124ee8553a | 来源:发表于2019-02-14 05:51 被阅读0次

近年来,内地人赴港买保险热潮一浪比一浪高,尤其是在2016年,可以用惊人来形容!

最近两年,香港保险慢慢恢复平缓阶段,大家也渐渐步入理性阶段~,但大体还是会分为2派~

第一种是对香港保险有一些初步的认知,对它的重疾啊,分红等有一些蜜汁执着派~

第二种是听说香港保险好,但是不知道好在哪,想跟风又怕踩坑的观望派

香港保险真的有那么好吗?它真的适合内地人民的需求吗?今天就想从大家热议的香港理赔来聊聊香港保险~

很多香港保险的宣传会说香港保险公司都是采取的“严核保,宽理赔”,所以很多人就以为理赔更容易,但在经历过一些拒赔事件后,又说香港的理赔是“耍流氓”~但其实,香港保险推崇的是“最高诚信”原则,说一不二,严格按照法文条例来行事,在理赔纠纷问题上是不留余地的~

何为最高诚信原则呢?是指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要充分地披露有关于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而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的行为。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申报的所有重要事实,来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何种方式接受)投保人的申请。

所以,在香港买保险,只要是你说的,保险公司都信,但日后理赔时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你不诚信那就会拒赔。

下面列举几个违反最高诚信原则而被拒赔的栗子给大家看看:

案例 1

案例来自香港保险投诉局年报

案件简述:一名女士在医院检查发现身体异常,于4天后投保人寿保险附加危疾保障,在投保申请书上申报健康病例,保险公司以标准条款承保。三个月后,被保人入住医院接受胸部X光、超声波、乳房X光造影、左乳肿块组织穿刺检查,最终被确诊左乳乳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被保人未披露身体检查结果,而相关资料对于核保结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实而拒绝赔偿。

投诉委员会调查结论:投诉委员会经调查发现,被保人在投保前的检查结果异常,包括血尿及多项胆固醇指数偏高,被保人在投保时回答“是否在五年内接受X光、乳房X光造影、超声波等检查”时,均做了否认回答。委员会认为被保人身体检查结果异常为重要事实,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因此支持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的决定。

投诉委员会意见:被保人未如实反映身体情况,违反最高诚信原则。被保人应如实反映身体情况,即使披露的资料与索偿的病症没有关系,假如投保申请书提供的的资料也不尽准确,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因未披露的事实令保险公司无法做出公平正确的核保决定。为避免不必要纠纷,委员会敦促被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如实披露所有资料,即使不确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加以披露。

划重点:投保事项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均是投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除非投保人主动告知,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道,所以投保人有毫无保留交代所有事实的责任。否则就是违背了最高诚信原则,被视为没有披露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 2

案例来自香港保险投诉局年报

案件简述:被保人投保附有危疾保障的人寿保险九个月后,被确诊患上冠状动脉心脏病,他入院进行冠状动脉造影置入支架,随后就“心脏病”向保险公司提出危疾索偿,保险公司其后知悉投诉人在投保八个月前曾被发现肝脏酵素升高,但他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申报有关资料,保险公司以他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理由,不予接受他的危疾索偿申请。

投诉委员会调查结论:投诉委员会从医疗纪录得悉,被保人曾因持续发烧12天、颈痛及血尿入院,肝功能测试发现碱性磷酸酶及谷丙转氨酶(alt)指数偏高,被保人投保时并未提及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没有披露的资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公平及准确的核保决定,投诉委员会裁定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实为由,拒绝

投诉委员会意见:被保人未如实反映身体情况,违反最高诚信原则。被保人应如实反映身体情况,即使披露的资料与索偿的病症没有关系,假如投保申请书提供的的资料也不尽准确,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因未披露的事实令保险公司无法做出公平正确的核保决定。为避免不必要纠纷,委员会敦促被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如实披露所有资料,即使不确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加以披露。

划重点:假如没有披露的资料是重要事实,而投保人是知道的,或预期他应予以披露的,即使没有披露的资料与当前病症无关,保险公司也是有权拒赔的。也就是说有没有关系不是投保人说了算,而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案例 3

案例来自香港保险投诉局年报

案件简述:被保人投保附有医疗保障的人寿保险四个月后,因胸部感染入院,于是她向保险公司申索医疗赔偿,保脸公司处理索偿期间,得悉投诉人于怀孕期间患有妊娠糖尿病,她于投保两个月前生下儿子后,转介至内科继跟进其病况。由于被保人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申报有关资料,保险公司遂以她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理由拒绝她的医疗索偿申请。

投诉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委员会得悉投保人于分娩前后曾接受口服葡萄糖耐量测试,诘果显示她患有妊娠糖尿病,而产后的口服葡萄糖耐量测试果亦偏高,并安排于三个月后理重复口服葡萄糖耐量测试及糖化血红蛋白检查。被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上有关“曾是否患有糖尿病或在妊娠期间导致并发症,例如高血糖、高血压”时,被保人均作了否认回答。投诉委员会认为被保人的妊娠糖尿病,以及她被转介至内科前进病况的事实均为重要事实,必须在投保申请书上进行申报。因此委员会支持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由,拒绝做出医疗赔偿。

投诉委员会意见:被保人未如实反映身体情况,违反最高诚信原则。被保人应如实反映身体情况,即使披露的资料与索偿的病症没有关系,假如投保申请书提供的的资料也不尽准确,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因未披露的事实令保险公司无法做出公平正确的核保决定。为避免不必要纠纷,委员会敦促被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如实披露所有资料,即使不确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加以披露。

划重点:即使以上这些案例提及的既往病史与当前理赔的病症无关,但是它却违反了投保书的告知义务,无法获得理赔的支持,因为没有披露的事实令保险公司无法做出公平准确的核保决定。

保险,说到底,其实是一项融合了法律、医学的金融产品,如果你选择香港保险,那就意味着是在另一个法律环境下签订了一份金额产品合同。你必须得考虑它的另一种市场环境以及司法环境,而香港保险的司法环境是非常法治的,很多内地的客户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依旧用内地的保险思维去进行投保,没有做好如实告知,那可想而知,后续的风险是有多高。

所以,香港保险真的没有大家认为的理赔有多松,他们是严格按照条款以及规定办事,只要有一点点让他们觉得投保人在投保时有“欺诈、隐瞒”的倾向,拒赔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而且在香港,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只要你不诚信我就可以给你拒赔。但也正是基于这种诚实告知,香港保险的理赔速度还有金额还是挺快挺好的~
而内地呢,内地是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保险法也是在合理的情况下去保护消费者的,就是说,如果你得的那个病是跟隐瞒告知没有关系,还是有机会通过打官司或者投诉拿到理赔,虽然在中国打官司也很麻烦,但毕竟是有可能性的,但在香港想都不要想。如果得的病跟没告知的有关系,那么在国内被拒赔的概率就很大了,在香港更是如此。

香港保险的这种法治环境,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不知是好还是不好,毕竟一个成年人有太多的看病经历,风险不好规避。而国内的保险,也只是现在比较乱而已,将来也会逐渐地朝着这个正规化的路去走,大家一定要提前去适应这种环境!

子清总结

健康告知不是儿戏,必须谨慎对待

国内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中国人口众多,生长环境的不同也会导致认知水平的差距,对保险的认知更是,因此如实告知不到位的情况还是很常见~再加上一些不专业代理人的忽悠,很多人更是带着赌博的心态在进行投保,也加剧了拒赔的风险~

子清不仅在于挑选好的产品,提升保险意识,更是在于帮客户将那些没有意识到,不合规的风险在投保期初排除掉,做到最高诚信,最好理赔的程度。

无论大家是在哪里买保险,秉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投保前都必须正视如实告知这个问题!

香港保险真不是每个人都能去凑热闹

如果你不是非常清楚香港保险和国内产品的差异,以及自己是否真正需要这点差异,就不要去凑热闹了~

如果你家庭年收入少于30W也不要去凑热闹了,香港投保续费是需要美金结算的,万一再遇到纠纷什么的,律师费,差旅费就是个无底洞~

所以,保险知识不够,预算不多的盆友,真心建议在国内选择一个好产品更实在~

其实,国内的产品在保险责任上也已经好过香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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