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以提起离婚之诉,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人提出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作扩大解释,其范围应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特殊人群。
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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