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诏:“徽、饶、宁国等府不通水道,税粮输纳甚艰。今后夏税令以金银钱布代输,以宽民力。” 《明太祖实录》洪武七年四月(1374)
“行在卫所军官俸米,俱在南京支给,缘路远无力运回……宜量派江南路远州县税粮内照数估直折收银、布、绢、缎匹,解赴北京,准作军官月俸。”《明英宗实录》正统元年三月(1436年)
洪武八年(即公元1375年),明朝发行通行宝钞,洪武九年颁布《倒钞法》设立行用库回收旧钞,但政策执行中采取“只投放少回笼”策略,四年后,又对调换昏烂钞的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凡是票面金额和文字可以清晰辨认的宝钞都可以继续进行使用,不允许对使用旧钞购买货物的人加价。但是实际上,政府在收税的时候只收新钞,因此民间百姓只能对旧钞降价使用或者直接拒绝使用。宝钞发行期间禁止金银流通且未设发行限额,虽以《大明律》严惩伪造行为,但因技术停滞与司法腐败,伪造案件频发 ,也为以后的通货膨胀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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