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令第58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综上所述,财政票据只用于非税收入或非营利活动,发票则用于经营活动。如果企业缴纳了非经营性支出,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收费、罚款等,则只能取得财政票据,但确实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注:原文发表在豆芽财经,www.douyata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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