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最核心的观点是:法治不是国家立法的产物,也非政府的创设,而是人民自愿接纳法律规范而发展起来的。莱奥尼剖析罗马法和普通法指出,法律就像语言,不是被特意设计出来的,而是人们共同参与而形成的。最好的造法方式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发明”,“法学家和法官是通过一些送到他们面前的材料进行加工”,就像“一个人用原木造出来木料那样”。这一造法过程中司法权压倒了统治权,因此法律就具有了“至上性”。早在中古时代法学家就说过,“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其次才是国王,因为他和他的臣民都受它统治,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也没有王国”。但假如法律都由国王或政府来制定,就没有这种“至上性”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成了一句空话。理解这一点其实并不难,想想我们这个国家,法律由政府制定并颁布,法规法令多如牛毛,却始终只有“人治”而无“法治”。
真正的法治如何达成?莱奥辛说,“法治,就其经典的含义而言,必须切实保障法律的确定性,以使个人能够据此为其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做出长远规划,否则法治就不可能维系”。说到底,法律终归还是要建立在个人诉求之上,保障私人生活及其私有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即使是宪法原则,也应是“关于特定个体之权利所作出的个别裁决中归纳或概括出来的”。否则的话,宪法永远都是一纸空文,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公民自由时常遭到侵害。他还告诉我们,“法治”不难,它存在于人类社会已经很久了,实现它只需要一点点智慧。“这种智慧就在于:在罗马、英国的体系中,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立法机构是多么超然,因而,当罗马法和英国法的法律制度处于巅峰时,罗马人和英国人的个人自由的范围是多么宽广。”简言之,自由是秩序之母,政府越小,法治越佳。莱奥辛诚挚地呼吁,在法律制度之中,一定要“珍视个人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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