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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获(第36周)

学习收获(第36周)

作者: 王府凤 | 来源:发表于2018-05-13 22:49 被阅读0次

首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五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但是在实务中,部分股东出钱、部分股东出劳务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一些中小企业中,部分投资人拥有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以及客户资源等,这在公司经营中具有巨大的经济功能,他们往往苦于没有资金希望以其劳务出资,而其他投资人也希望引入这类投资人以留住人才、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并有效发挥他们手中的资源在公司经营中的效用。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来实现以劳务对公司出资:

一、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合伙企业是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实际上,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间接通过合伙企业实现劳务出资的途径:合伙人先以劳务出资与其他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然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需注意的是:能以劳务出资的,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是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的。

二、非劳务出资方可自愿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劳务提供者。

  我国法律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向公司出资,但并未禁止以向公司提供劳务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这也为我们提功了另一条实现劳务出资的途径:非劳务出资方为了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自愿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劳务提供者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

需注意的是:

1、有限公司,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如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有限公司阶段,除依据一些地方的特殊政策外,国内自然人一般不能直接成为其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根据2009年7 月3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09〕173号):“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三、通过股东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约定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不等于股东出资比例。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分红权和表决权比例分配方面的高度自治权。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内部协议的方式约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分红权比例,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比例。这意味着投资者尽管投入公司的即劳务能够以货币估价的出资比例很小甚至没有,也可能享有很高比例的股权。

需注意的是:在我国此方式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是“同股同权”。

四、劳务出资那些不可忽视的风险

1、劳务出资,由于必须等到劳务实现时,才真正算出资完成,所以,在初始劳务未实现时,并未形成真正的劳务出资,属于认缴出资状态而已,此时对于劳务提供者和公司的风险可详见水滴君的《企业经营|公司注册,那些代理没有告诉你的“秘密”:注册资本到底怎么定?》。因此,不论是在合伙协议中,还是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中,都需要详细明确劳务实现的条件以避免劳务提供者与其他投资人、公司之间产生纠纷。

2、劳务出资,对公司来讲对劳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劳务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需要对发生劳务提供者转让股权、提前离职、辞退、兼职、退休、死亡等情况时,其已取得的股权如何处置进行明确约定。实务中,一般会约定所涉股权按成本价由公司收回、转让给原转让股东或其指定的股东。

3、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因此法律必要要求股东出资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一实质要件。劳务等人力资本虽具有经济功能,可以从股东转让与公司并为公司所用,但却不能保证将来清偿债务时从公司有效地向债权人移转,不具有债务清偿功能。因此对劳务出资的比例公司及非劳务出资方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例如实际控制人情况、股本结构、行业特点、劳务提供者意愿等进行统筹安排,实务上没有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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