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习录》一四:“言”何以得立
又曰:“《五经》亦只是史,史以明善恶、示训戒。善可为训者,特存其迹以示法。恶可为戒者,存其戒而削其事以杜奸。”
爱曰:“存其迹以示法,亦是存天理之本然,削其事以杜奸,亦是遏人欲于将萌否?”
先生曰:“圣人作经,固无非是此意,然又不必泥着文句。”
爱又问:“恶可为戒者,存其戒而削其事以杜奸,何独于《诗》而不删郑卫?先儒谓‘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然否?”
先生曰:“《诗》非孔门之旧本矣。孔子云:‘放郑声,郑声淫。’又曰:‘恶郑声之乱雅乐也。’‘郑卫之音,亡国之音也。’此是孔门家法。孔子所定三百篇,皆所谓雅乐,皆可奏之郊庙,奏之乡党,皆所以宣畅和平,涵泳德性,移风易俗,安得有此?是长淫导奸矣。此必秦火之后,世儒附会,以足三百篇之数。盖淫之词,世俗多所喜传,如今闾巷皆然。‘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是求其说而不得,从而为之辞。”
文以载道——不载道的文字难以存世,所以,长久存世的文字定然是包孕着道义的经典。小学生写作文时有个口诀——“理不够,事来凑”,传世的道义无不包孕在具体的事件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长久存世的文字又可以算作是具体时代的史书。
正因为如此,王阳明才讲“《春秋》亦经,《五经》亦史”——从所言道义看,《春秋》是时代的经书,从所记具体事件看,《五经》也是相应时代的史书。
一、存、削原则
《五经》作为历史,却很少记录具体的事件。《五经》所记事件,有一个具体的存、削原则。
这个存、削原则首先服务于史书的功能——明善恶、示训戒。
孔子以下学者,有一个明确的为学目的——“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孔子所谓“修己以安人”,孟子所谓“求放心”,王阳明所谓“致良知”“学为圣贤”,都是对这一为学目的地时代化发挥。要“学为圣贤”“致良知”,首先要有个“明善恶”的本事。王阳明认为,史书作为存世之文字,就应当由“明善恶,示训戒”的意思。
事件的细节,当存还是当削,判断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助于后世学者“明善恶,示训戒”。倘事件本身是教人向善的,有个立“善”的意思在,便应当存其行迹,以便于后来学者参详。倘若事件本身属恶事,只是个警戒天下的意蕴,便大可不必再详述其事了,有个“存其戒而削其事”的意蕴就好。
二、立言其实就是“立人”
徐爱依从“明善恶,示训戒”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诗》何以不删郑、卫”。
王阳明铁口直断——今人读到的《诗经》,并非孔子删定的版本。孔子删定的《诗》,经由秦的“焚书坑儒”,难以备全。后人因循“诗三百”的说法,人为添入不少的诗歌。孔子讲:“放郑声,郑声淫”。讲:“恶郑声之乱雅乐也”。讲:“郑卫之音,亡国之音也”。断然不会让“乱雅乐”的郑卫之音祸乱后世。其实,今存的《诗经》,非独“郑风”“卫风”,其它十五国风中也不乏“乱雅乐”之声。显然,这些都不是孔子删《诗》的本意。反倒是这些“乱雅乐”的诗歌,更脍炙人口,更容易广播天下。这或许才是《五经》“削其事”的根本缘由。
《弟子规》讲“扬人恶,即是恶。疾之甚,祸且作。”
“言”何以得立,首先要考虑文以载道的问题。其次,还要考虑到文字本身对于后世的影响。否则,变回在不知不觉间无心“为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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