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社会个体都是独立的主体,其独立主体的根本属性就反映在资源配置的行为过程中,但是不同社会个体资源配置的行为方式与行为规范不同。
按照社会个体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选择性(或言之自由度)不同,社会个体可以分为三类主体,一是单个的人,二是营利性组织,三是非营利性组织,其中,个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最大的自由度,非营利性组织在资源配置中基本没有自由度,营利性组织的资源配置中的自由度介于二者之间。
资源配置即是社会个体有目的的行为过程,这样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管理行为,目的就是满足社会个体的需求,本质上讲,独立的、单个的人是资源配置的根本主体,或者说是原生主体,各种组织则是原生主体的派生主体,资源配置的目的就是如何有效地满足自身需求,之所以存在资源配置的派生主体~组织,也是为了能够提高个人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求。
个人能够成为资源配置的原生主体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个人拥有属于自己的资源,二是个人能够支配自己的资源,当这两个条件具备之后,个人就可以选择以独立的个体进行资源配置,或者进入某种组织借助组织条件配置自己的资源,一旦进入某种组织,个人独立自主性就会受限,但是对个人来说能够获得比个人独立状态下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也可以说组织成为个人资源配置的放大器。
从资源的归属特征看有两种资源,一种是明确属于个人的资源,一种是属于整个社会共有的资源,存在社会共有的资源有两种原因,一是由于个人生命周期局限导致的原属于个人的资源,一种是随着人的认知改变、能力提升新发现的不属于个人的资源。
每个人的需求都是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的组合,但在具体需求满足过程中由于各自拥有的不同资源条件和不同价值观就有需求满足不同目的,目的如果比较稳定,就会成为人选择资源配置主体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另一个因素就是人能有选择的权利)。
重视生理需求满足的会优先考虑以个人或者营利性组织为主体,重视心理需求满足的会选择以个人或者非营利组织为主体,也就是个人主体究竟以什么需求满足为重点比较灵活,调整容易,但是如果个人重视心理需求满足同时以个人为主体,那么所从事的非营利活动仅以慈善公益为限,不能从事提供资源配置基础环境与条件的非营利活动,这方面的活动只能有特定组织也就是政府部门承担。
非营利组织的资源配置行为或者说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源配置的前置服务,主要凸显的事个人无形资源也就是知识技能的作用,二是资源配置的后置服务,也就是把属于社会的资源用于实施社会救助等公益服务,任何社会资源增值相关的事务都属于个人或营利性组织的行为或职能,至于什么样的营利性组织和个人拥有社会资源增值活动的权利,取决于非营利组织资源配置前置服务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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