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80.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社会教济,无强制执行力(需要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公力教济,有强制执行力。
81.经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不能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只能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级别管辖
82.管理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指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管。《民诉解释》第 2 条
83.互联网法院的级别为基层法院。
84.担保物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无论担保的金额有多大,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85.与仲裁有关的都是由中院管辖,但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证据保全仍然是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86.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的地址为不动产所在地,不一定是不动产实际的地点。
解决纠纷主要看证明材料、依据,和房子实体并无关系,所以登记地跟方便获取该房信息。
87.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人住所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
88.民事诉讼,一般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法院管辖。就是人实际在哪哪管。
89.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管辖除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都可以管。《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
90.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住所地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注册地法院管。
注册地只有一个永远不变,但是住所地可能会变,之所以住所地先考虑是因为住所地该公司的线索多,方便诉讼,但是如果不明确,底线就是注册地;《公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
91.只有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可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规定被告就原告是因为被告存在特殊情况,要么找不到人,要么能找到人但是为了便于诉讼;《民事诉讼法》13 第 23 条
92.共同海损指的是因防止单独海损造成的危险和损失而采取的必要行为的共同支出。
93.海损事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但是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的性质决定了大家都没有错,如果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那岂不是便宜了被告;《民事诉讼法》第 31、33 条
94.货币给付之诉,支付地和接受地都有管辖权。
95.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准。
96、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因为保险人和第三人不具有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合同履行地法院无权管辖。
9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
98、原告就被告和被告就原告都属于一般地域管辖。
99.公民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指住满 1 年的地方(除住院外)。
100、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指定遗产管理人和更换遗产管理人均需要申请,法院不能直接指定。
101.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移送后还是没有管辖权的,只能报上级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37 条
102 只有一审判决违反专属管辖以及级别管辖规定的,二审才能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换言之,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行不行的问题,碰了就死,其他的管辖地是方不方便的问题,但也不是一定就不能管辖;《民诉解释》第 329 条
103.只有房屋归属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属管辖。
104.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1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106.中院认为确有必要,并且报上级批准,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
107.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只要一个法院已经受理,就不得再次移送。
108.破产受理前的民诉案件不需要移送破产法院管辖,只需要诉讼中止,等破产管理人确定后,继续审理。
109.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破产法院不能集中管辖。
110.移送管辖是对级别管辖的纠错,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四)协议管辖
111.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导致管辖协议无效,但是商家对格式条款有提醒义务。
这里可以看出以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协议并不像合同的格式条款那样直接决定某些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再提醒注意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民诉解释》第 31条。
112 法院不能依职权确定管辖协议无效,即便就管辖协议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当事人也有可能选择承受。
113.当事人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一并起诉的以主合同确定管辖,当时分别起诉,分别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114.直接约定由守约方管辖的,由于法院立案受理时无法得知谁是守约方,所以民事诉讼中约定守约方管辖的协议因为地点不明确而无效,所以只能用法定管辖。
115.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给付货币由接受货币的一方作为履行地。
接受货币在后,给付货币在前,在后行为更能代表履行的完成。
116.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一审答辩状期间提出,二审不能提。
一审都审过了说明双方都认可接受管辖,二审再提异议就不合适了。
117.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 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 130条。
118.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但是有两个例外,一个是答辩期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级别管辖发生了变化。一个是原告变更了请求权基础,地域管辖发生了变化。
119.管辖权异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第三人不能提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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