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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39/1260之监护关系的终止

《民法典》说39/1260之监护关系的终止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7-18 21:16 被阅读0次

《民法典》说39/1260之监护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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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整整14条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监护制度,从法定监护到监护关系的终止,有始有终。考虑到法定监护是主流,与之相呼应,规定了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一、解读

《民法典》用整整14条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监护制度。本条规定了监护关系的终止,从而使监护制度画上上句号。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监护关系终止情形法定。主要有四大情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的情形均来自于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本身的情况,不是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无须继续监护;就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无法继续监护;或者被监护人、监护人死亡,客观不能监护。当然,还有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其二,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从条文来看,在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死亡后,被监护人仍存在,而且未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仍需要被监护,应当重新制定监护人。

二、实务

监护制度规定的很详细,从法定监护到监护关系终止,形成了闭环的监护管理制度。但是,完备的制度有时候在执行上有些出入。就本条而言,如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无须再制定新监护人的情况下,纯粹的监护关系终止。如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监护能力,或者死亡,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少有人去法院申请再指定。况且法律就没有设置该如何申请,谁去申请,无申请法院不会主动介入。

三、启示

本条规定的监护关系的终止均是法定情形,为什么没有约定情形?如第三十三条的意定监护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近亲属等事先协商自己的监护人,在此可否约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协议监护似乎也可以约定。这些约定有些类似附条件的协议。《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约定情形,笔者认为约定的情形包含在意定监护、协议监护等协议之中,且不是主流,考虑到与法定监护相呼应,故仅规定了法定终止情形。另外,监护中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规定约定情形,容易让人造成误解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可以约定,实际上两者是无法进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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