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民营金融类公司很多处于清算消亡或者说清算重组的状态,然而,清算过程中存在种种“股东认知到的不公”,股东反目成仇之情形也不在少数!
我在想,在公司发起成立时股东们更多还是在有一定认知和认可基础上、想按约定的经营范围和共同的游戏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议事规则将公司做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这是初衷!公司成功经营,股东们扯皮的事会少些!然而,一旦公司经营处于“失败状态”——亏损、血本无归,或者其中有部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意外”退出,则可能会更多出现“股东间”“扯皮的事”!
就非上市的有限公司来说,由于在经营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上往往存在大股东占据主导优势、小股东往往有“被欺负的感受”,似乎“小股东控诉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这种必然能否规避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把控呢?我想,这种事的处理,还是“事在人为”,在具体方法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还是基本框架的。
这基本框架就是:在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议事规则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得有“预设性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增强“透明度”及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充分体现“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和公开。我想,如果能将此“透明度式制度安排”执行落实到位,是完全可以减少股东间扯皮。这种预防性制度安排如同“丑话说在前面”,是可以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的。
然而,在现实情形下,据对周边事项的观察与思考,公司由股份占比不同的各股东构成,从人性贪婪与自私天性考虑,“大股东对小股东本身就具有天然的利益侵占优势”,如果小股东不强调与坚持预防性制度安排,最后的结局往往会“不欢而散”,要谈“和为贵、把握好度,把握好平衡”将较为艰难。
但不管怎么说,既然是搞市场经济,那么我们就应遵循“市场游戏规则”——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及公开),将其在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议事规则、内控制度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中落实执行到位,增强和强化契约精神,这样方可做到“和为贵、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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