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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说财税:对外销售的机器设备,你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一样,适用的增

陈晖说财税:对外销售的机器设备,你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一样,适用的增

作者: 902e75279172 | 来源:发表于2019-05-01 21:36 被阅读1次
陈晖说财税:对外销售的机器设备,你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一样,适用的增值税率也不一样,别多缴税了!

案 列:某商贸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是购进机器设备对外销售,2019年4月份销售了100台设备,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并进行安装收取了不含税安装费200万元,同时收取了第一季度维护保养费50万元(不含税),均开具了发票。

惊奇地发现:该份发票上开具的设备、安装、保养三行适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3%。

会计迟疑地问我,难道不属于混合销售,一律适用13%税率吗?

答 复:其实,完全可以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收入,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1. 销售设备的增值税=1000万元*13%=130万元

2. 安装服务的增值税(若是选择一般计税)=200万元*9%=18万元

安装服务的增值税(若是选择简易计税)=200万元*3%=6万元

3. 保养服务的增值税=50万元*6%=3万元

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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