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奸到婚外恋

作者: 2f6c4ed3da4f | 来源:发表于2017-03-31 22:51 被阅读89次

在西方,曾经女性的名字一生都不得在公共场所被提起,体面的女性在外婚姻之外不应有其他的性关系,通奸被定义为有已婚妇女参与的违法行为,需要被处以死刑或流放。通奸罪既惩罚男性也惩罚女性,但主要还是女性。

中国的先秦到民国时期均将通奸视为违法刑法的犯罪行为。除了唐宋刑法相对缓和以外,惩罚手段均十分严厉。唐律规定:“诸奸者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通奸的男子判刑一年半,女子判两年。而在其他时期则有绞刑、沉河、宫刑、当场诸杀等惩罚手段。直至20世纪30年代的国民时期,因犯通奸罪而入狱的女性还会带着沉重的木枷长期服苦刑甚至被处死。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了在《民法》和《婚姻法》中规定了几种特殊的“通奸”有罪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通奸”在我国并不受刑罚处罚。虽法律将通奸纳入道德领域的约束范畴,但未明确表示通奸除罪的说法。

当今在世界不同的地域和文化圈,对待“通奸”有不同的态度。中国、日本和韩国,同处于东亚圈,对待通奸有相同的社会伦理基础。过去的通奸与今日的通奸有着不同的语境背景,过去东亚国家的通奸是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背景下,而今的通奸是在一夫一妻制的背景下。

在女性没有自主权的时代和地区,将普通女性说成是性资源也不为过,这听起来有点难过,但也几乎是事实。从前通奸毋庸置疑的是保护男人的私有财产——女人的专有权。如果一个男性想要享有更多的性资源可以通过纳妾,而通奸罪则是为了保护这些有权有钱者的已有物免被其他男性享有。而自从西方影响最为深远的文化——一夫一妻制被引入后,实际上最大的获益者是普通阶层的男性,这使得性资源分配更均匀。通奸罪也似乎转变为保护已婚妇女,体现平权的法律了。在婚外情这件事情上,无论何时,最大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但无论是否宣称保护已婚女人,实际上都会有另一批女人受到更多的社会谴责。从舆论上人们依然习惯将通奸行为的关注点集中在女性身上。而已婚妇女需要通过这种形式被保护,也只能反证了她们其实还是处于弱势地位。

而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我国自古有一夫多妻妾的传统,如今在不少地区和少数民族中仍然多少保留着部分传统,在世俗文化中这依然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因此所谓的通奸可以被看做是变相的该种传统,因此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宽容。

而今女性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女性从男人的私有财产的身份中完全解放出来。获得自由的女性对婚外恋的态度更为开放,现代社交网路的搭线使得男男女女出轨的比率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管控更显得更加不可能。在婚外恋激增的年代,通奸也慢慢的被较为中性的词汇“出轨”和更好听的词汇“婚外恋”所取代。但这种宽容多大程度上是对人权和隐私的尊重,多大程度上是社会传统的遗留就不得而知了。

与日本而言,从通奸到婚外恋也有一段发展的历程。1868年,日本幕府的统治被推翻,日本效仿西方开始推行“君主立宪制”(实际上不如说是天皇制),法典均效仿西方(以法国、德国为主)编制,1890年旧民法典颁布后,一夫一妻制被引入,这对当时日本一夫多妻的上层社会的造成不小冲击。而后重新编制的民法将婚姻关系、亲子关系都归属到家族制度之下,表现出许多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思想,大量限制妻子的权利。在日本民法里,妻子与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并列为无能力人。这时的通奸罪只对女性做出规定,而男子则可以为所欲为的同时施压于妻子避免她怀上别人的孩子。

二战结束之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在美国的监控之下进行了刑法的改革,法律改革削弱了天皇的权利,使得日本真正有点君主立宪国家的样子,同时也对原本体现封建尊卑观念的法条进行了修订。自1947年起,日本开始对“通奸”从男女的“不平等处罚”,转为男女平等地“不处罚”。但今天你若在日本的街头采访日本情侣对待出轨的态度,依然还会有男性当着女朋友的面回答你说:“男性可以出轨,女性不能被接受。”这就是东亚文化的传统遗留,即便在经历过现代化的日本也不例外。而韩国,则在2015年2月26日,以具有轰动性的7票赞成,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才正式废除了实行62年的通奸罪。

总的看来,经历过漫长的岁月,东亚这几个国家对待婚外恋有了进一步的宽容态度,而对待男女婚外恋的态度也更加平等了。然而纵观当今世界各国,人们对待此事的态度大相径庭。把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的伊朗,对通奸依然保留着极其严厉的惩罚。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法,只对女性定以通奸罪。其中已婚女性会被判处100鞭刑,并处以石块击毙。对于未婚女性,判处100鞭刑,并流放一年。将犯有“通奸罪”者投乱石砸死,这是以前伊斯兰国家常见的做法。但由于这种做法遭到国际民主人士的声讨,2008年8月该国司法部门已宣布暂停这种残忍的刑罚方式。然而,这种现象仍间断的能在新闻报道中发现。

像伊朗这种宗政一体的国家对待通奸有着严厉的惩罚不足为奇,然而我们所认为的自由开放的法国、美国(一部分州)和台湾地区,却也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多数伊斯兰国家仍保有“通奸罪”的法律规定,而美国部分洲保留“通奸罪”也和美国有大量的基督教信徒有关。而在台湾虽然有公知、法律界人士呼吁废除“通奸罪”,但面对反对声此起彼伏的民意也依然保留着。但对于更为文明开放的国家而言,即便存在通奸罪,他们也有更多的权利选择离婚和不婚,因此可以避免触犯法律。

立法或不立法,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域所体现出的是不一样的思想,进步或者野蛮也与文化息息相关。但恐怕每个国家的人都清楚,无论法律是否将这种在婚姻之外寻找情人的行为定为犯罪,无论将这种行为称作通奸还是出轨和婚外恋,都无法避免它的发生。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从通奸到婚外恋与其说是对人性的进一步宽容,倒不如说是更加善待女人,因为与通奸罪联系在一起的更多的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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