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债权人恨的咬牙切齿:理所应当!
债务人云淡风轻:幼子无辜,一人做事一人当!”
本文无意于讨论偿债的道义问题,父债子偿的设计机制合理性,而是客观讨论当前制度对“父债子偿”的约束,更好地帮助投资者权衡利弊,保护自身利益。
01 民间故事版
说起民间集资,福州人民首当其冲地想到“会”。
在福州,乃至福建,有个历史悠久且神秘的组织——“民间标会”,俗称“做会”。标会的历史已经很久了,史书记载,标会在我国起源于唐宋年间,现今广泛流行于福建、广东、浙江、台湾乃至海外华人社区。
“会”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互助组织,通常由“会头”牵引。“会头”组织若干名群众(也称,“会脚”)凑钱,大家根据能力协商一个具体的数,在每个月固定的时间上交,而每个人所出的份子钱是一样的,这个份子钱也称“会金”。
这样一来,在每月约定的时间,整个“会”将会凑齐一大笔钱,每个人都有使用权,但使用的顺序需要依靠“标会”,即每位参与者在每月约定时间写下使用会金的利息金额,金额最大者率先获取使用权。
“会”的存在主要适用于三类人群:
①依靠自己的工资急需一笔资金又无处贷款时
②有闲余资金,能够出借资金的人群
③有经济社会地位,社会信誉较高的组织者,即“会头”
最初标会是为了解决亲戚、邻里之间因为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压力骤增的问题,那种情况之下借款人可以向标会组织借贷度过难关。
比如修建新房、兴办婚礼、投资本金等等。
它建立在亲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上,是许多福州人正在使用的民间借贷融资模式。
具体的,举个例子:
比如现在有一个会头聚集了五个亲友(ABCDE)成立了一个“会”,约定每人每月拿缴纳2000元,共产生1万元的会金,所有参与者“竞标”,出标金额最高的“会脚”将获得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并丧失再次竞标的权利,每月支付给其他“会脚”们相应的本金和利息。
假设第一个月A以300元的标金(其实就是利息)得到所有人交的钱,于是他有2000*5=10000块。但以后的每个月他要支付300块的利息,即他以后每个月要付2300元。以此类推,每月竞标一次,五个月后,确保每个人都获取一次会金。
作为回报,会头不需要竞标,可以从所有会脚在第一次集会上一次性交纳的两次会费中领取其中一次的总会费进行支配,结束时不用付利息把本金归还给大家。
有闲余资金的人出让资金使用权,付个利息!
急需用钱的获得资金,赚个利息!
组织者牵头,短期运用灵活资金,赚个中介费!
乍一看,在尚没有银行借贷,马爸爸还没创造出花呗借呗等等第三方集资方式时,已经被创造出来的“会”简直是劳动人民经济智慧的结晶啊!
但是!!!
相较于银行等第三方信用,“会头”的信誉全凭个人道德水平约束,因此,“倒会”的可能性相应的较高。
“倒会”的人间惨剧也是层出不穷,XX会头携款千万而逃、XX数亿规模倒会.......
倒会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会头卷款潜逃或资金周转不灵。
另一种是会脚拒绝支付会金。
刚刚也提到,“会头”的人选通常表现为:家底厚、信誉高、多人脉,不管“倒会”的发生原因是二者中的任意一个,“会脚”只管找着“会头”讨要自己的血汗钱。
第一种情况“会头”怕是早已“人间蒸发”。
当发生第二种情况时,面临着巨额欠款的“会头”常常不愿意连续承担某一些会脚的失信行为,继续霸着丰厚的家底,拒不还钱!而对于失信会脚而言,更是应了那句:可以犯错,就不承担。
那么问题来了,就这么欠下劳动人民棺材本¥&*#~的“会头”,子女继续享受种种财富,需要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吗?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这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俗语,但这并不受法律制约。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总结了三种子女应当代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情况:
(1)接受了父母的赠与,造成父母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要替父偿还债务。
(2)从父母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母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孩子的生活,而孩子又是与父母一起生活的。
综上所述,“父债子偿”在当代法律下也不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父亲欠下的债款巨大,可以选择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进而不用偿还该债务。
关于“父债子偿”的另一种法律表现则是:“父母失信,子女受限。”
老赖会在央行征信记录上,留下法院强制执行记录,比如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被高校录取(高昂学费专业)等等。
总之,父辈的债务并没有明确子女的连带责任。民间借贷需谨慎,即使是高昂的利息收入,仍然属于全凭人品的投资理财方式,切记慎重再慎重!
(仍然有此种投资偏好的群众如果有以上困扰的会脚,可以凭借借条、网上银行转账等凭证信息在有效诉讼期内起诉法院。)
02 上市公司篇
回顾了民间版金钱游戏,我们再来谈谈上市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关于母公司违约,母公司债权人可否对子公司资产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尽管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仍属于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得用其子公司资产对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形:
①对于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股权和股权收入,是可以查封,或作为执行标的,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的。
②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出现母公司违约,母公司的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直接向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③在母公司的债权人与母公司的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母公司恶意放弃对子公司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给子公司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子公司,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主张撤销权。
财务范畴里的资产通常来源于母公司、子公司,乃至孙公司、重孙公司等等,而合并报表作为评估一家公司信用分析的主要对象,一旦债券违约了,投资者应当注意合并报表中的非母公司资产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得用于清偿母公司债务。
03 结语
封建的人情社会,人们的人际交往讲究一个“义”字,子偿父债是义,人们照着这样约定俗成的约定而生活。
这样的道德约束是否有失偏颇?又是否有必要将其合法化?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纽带难以用三言两概括,子女即使作为独立个体也难以同父母剥离。同理,母子公司也面临着类似的关联纽带。
重要的或许不是父债子偿的必要性,而是作为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子女、社会层面的责任,提升诚信度。社会的诚信建设需要时间,这需要全体公民提升自我征信来实现。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失信行为是现实社会所不可避免,因此我们更应该在出让资金使用权时,合理评估项目的合规性、风险性,保留债权凭证,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利益。
诚祝各位投资者新的一年见微知著,财运亨通。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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