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群人,在和配偶离婚后,莫名其妙背负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元的债务。还不起,好姑娘,就成了“老赖” 。有媒体报道,离婚被负债的87%为女性,而超过73% 的女性在离婚后仍然还有养育子女的义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背负了债务,而你又没有明确的材料证明这属于个人债务。离婚的时候法院还是要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来处理的。这就导致了许多人在配偶借债时并不知情,两个人离婚后还要替前夫(妻)还债,缺乏偿还能力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辈子无法坐飞机,高铁了。
朋友丽丽就是这样莫名其妙成了老赖的。丽丽是一名公务员,月薪只有五千多块,结婚五年了,由于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今年离婚了。离婚后才发现前夫欠外债几百万元,而且借债时间均在离婚前半年内。后来所有债权人把丽丽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而她前夫手机关机,找不到人了,缺席所有庭审,丽丽作为公职人员无处可逃。更为悲哀的是:丽丽对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合法,都没有明确的材料证明。
最后法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丽丽对前夫的巨额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对丽丽进行强制执行,由于缺乏偿还能力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搭乘飞机和高铁,而她这一辈子的工资不吃不喝也无法偿还债务。
明明是前夫所欠个人债务,丽丽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离了婚还要无辜“被负债”,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百度贴吧上有这样一个案例:
男子诈骗跑路,前妻被负债不担责
林女士和李先生2007年登记结婚,李先生行事独断专行,婚后的林女士很快发现,两个人不合适,于是两人协议离婚。
2012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与一银行签订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向该银行贷款2000万元,以购买当地火车站附近一楼盘沿街共计79套商铺,并将该79套商铺抵押给该银行。
由当地一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根据估价,这79套商铺价值约4005万元。就在该银行放款没多久的当年7月,李先生即因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2013年开始,该行从作保的房地产公司划扣保证金200万元。面对每月巨额房贷,无法和李先生取得联系的林女士实在无力支付。与此同时,将李先生和其妻林女士以及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归还尚欠银行的贷款近2000万元。
婚都离了却要替丈夫还贷,林女士委屈极了。丈夫刘某购买的79套商铺全部在他自己名下,她无法享受到分毫收益,且购房贷款也没有用于家庭支出。于是在一审、二审中,林女士均提出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丈夫李先生的债务由其他自己以及担保的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林女士对此债务不承担责任。
根据《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那么如果你不幸,遭遇了丈夫隐瞒你在外欠下巨额债务,你们又已经离婚了,不想替前任还债的你该怎么办呢?
作为前妻要如何举证证明自己不知丈夫欠债,不受牵连呢?
先搞清楚外债是否真实合法,外债都用于什么用途了。如果确实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举证证明外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撇清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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