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学习第43天《公孙丑下 凡十四章》4.6
原文阅读
孟子为卿于齐,出吊于滕。王使盖大夫王为辅行。王朝暮见,反齐、滕之路,未尝与之言行事也。
公孙丑曰:“齐卿之位,不为小矣。齐、滕之路,不为近矣。反之而未尝与言行事,何也?”
曰:“夫既或治之,予何言哉?”
字词注释
[1] 出吊于滕:吊滕文公之丧。
[2] 盖(ɡě):齐国邑名。
[3] 王驩(huān):盖地大夫。
[4] 辅行:副使。
译文参考
孟子在齐国做卿,奉命出使滕国去吊丧。齐王派盖邑的大夫王作副使。王和孟子早晚都在一起,往返于齐国和滕国的路上,孟子没有和他谈过一次公事。
公孙丑说:“齐国卿的职位,也算不小了。齐国和滕国的路程,也算不近了。但来回没有和他谈过一次公事,为什么?”
孟子说:“他既然独断专行,我还说什么呢?”
核心内容解读
这段孟子出使的记载展现了孟子的政治态度与处事原则。孟子作为齐国卿大夫,奉命出使滕国吊丧,齐王派遣大夫盖地长官王驩作为副使同行,但往返途中孟子始终未与他商议公务。
王驩在《孟子》中多次出现,被描述为“嬖人”(宠臣),擅长逢迎,与孟子代表的儒家士大夫对立。孟子对其评价极低,曾直言“王驩,小人也”(《公孙丑下》)。此次出使中,王驩可能试图主导事务以讨好齐王,而孟子坚守原则,拒绝与其合作。
学生公孙丑困惑孟子为何不履行主使职责,孟子以“予何言哉”回应,表面看似被动,实则暗含对王驩专断的不满,以及不与之同流的态度。他认为若对方已独揽事务,自己无需违心参与。孟子的为政观中,强调官员应各司其职、守礼尽责。若合作者违背道义或越权行事,君子应保持距离,以沉默表达不认同。
此段文字通过孟子出使滕国的细节,揭示了战国时期复杂的政治生态、孟子的政治困境以及儒家知识分子的处世选择。齐国是当时强国,孟子曾多次谏言齐宣王行仁政,但未被采纳。王驩作为齐王亲信,可能代表权臣势力,与孟子政见不合。卿大夫出使他国需协调礼仪与外交,副使本应辅助主使,但王驩可能借齐王权威架空孟子,凸显权力斗争。
孟子的沉默和选择不争,既是对王驩专权的无声抗议,更是对理想政治秩序的坚守, 反映了儒家“以德抗位”的精神内核,体现了“以道事君,不可则止”的儒家处世之道。 孟子即使身处高位,亦不因权势屈从于不义之人,彰显士人的气节。
孟子在齐国后期逐渐被边缘化,此次出使或为最后一次重要使命。最终,孟子因齐王不纳谏而离开,此事件或为其去职的伏笔。这一事件也为我们理解孟子最终离开齐国、周游列国宣扬仁政提供了重要注脚。
背景知识介绍
儒家责任伦理:责任人格(三)
(三)儒家责任伦理的内化:责任境界
贺麟向我们展示儒家责任伦理的核心内涵是尽单方面的义务,那么,如何使单方面义务的履行进一步内化为责任人格或者道德责任境界,冯友兰的新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觉解论的诠释路径。
觉解是道德责任境界提升的关键词。两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做同样的事,但是由于他们对所做的这件事的觉解程度不同,这件事情对于他们两人的意义就会不同。境界是意义的集合体。处在不同的人生境界中的个体,对于生活的意义会有不同的体会和觉解。冯友兰区分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四类人生境界和觉解层次。与我们讨论儒家责任伦理最为切近的是道德境界。道德行为主要表现为承担道德责任的行为,道德境界也主要表现为道德责任的境界。
冯友兰在《新原人》中区分两种主要的道德责任,即人伦责任和职位责任,这一区分是根据人所处的两种基本关系作出的。人生活在社会中,牵涉到两种基本关系:一是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二是个人与职位、地位、身份的关系。冯友兰说:“凡社会的分子,在其社会中,都必有其伦与职。”一方面,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即伦,古代儒家讲五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即五伦。按照人伦关系的应该之理去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即尽伦,这是指人伦责任。
另一方面,个人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具有一定的位分、地位或岗位。“此某种位分,即表示其人与社会底关系,并决定其对于社会所应做底事……其所应做底不同底事,即是其职。”个人按照岗位的应该之理去做事,即尽职,这是指职位责任。
人在社会生活中担负一定的人伦责任和职位责任,每个人觉解和承担这些责任的程度是有差异的,有的人尽心,有的人不那么尽心,有的人觉解他们的责任伦理,有的人不完全觉解他们的责任伦理,因此,他们的道德境界自然会有差别。对于人伦责任伦理和职位责任伦理来说,他们都有一定的标准,最高的标准是理想的责任伦理标准。一旦人的责任行为达到理想的标准,才可说是尽伦与尽职。尽伦尽职是承担人伦责任伦理与职位责任伦理的极致,是尽性的表现,两者是典型的理想责任伦理行为。
冯友兰说:“人则不但有其社会,不但于其中有其伦与职,并且可对之有觉解,或有甚深底觉解。对于伦与职有甚深底觉解,即知各种底伦与职,都有其理想的标准。其理想的标准,即是其理。人在实际上所处底伦或所任底职,都应该完全合乎其理。这应该的完全达到,在伦谓之尽伦,在职谓之尽职。是社会底是人的性,伦与职是社会中应有之事,所以尽伦尽职,都是尽性。”人对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和岗位有觉解,觉解的深度不同,境界不同。对于道德境界中的人来说,他觉解到人所处的人伦与所任的职位有其理想尺度,如果人能在实践中把尽伦与尽职的行为做到理想的高度,把理想的尺度实现出来,那么,他就真正做到了尽伦与尽职,这个时候他的行为便是一个道德行为。
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看,尽伦与尽职是一种实践责任伦理的行为,伦与职的理想尺度标识在人伦与职位中的理想责任伦理,尽伦是在履行一种人伦责任伦理,尽职是在履行一种职位责任伦理,因此,尽伦与尽职可以理解为尽责。
宽泛地说,人伦责任也算是职位责任之一。按照冯友兰的界定,人在社会关系中承担一定的角色,与这些角色相应,人必须承担此角色的责任,这种角色也可以理解成为人在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特殊职位,这样,人伦责任也就变成职位责任的一种。他说:“一个人是社会上底某种人,即做某种人日常所做底事。用战时常用底话说,各人都站在他自己的‘岗位’上,做其所应做底事。任何‘岗位’上底事,对于觉解不同底人,都有不同底意义。因此,任何日常底事,都与‘尽性至命’是‘一统底事’。做任何日常底事,都可以‘尽性至命’。”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待人接物,相当于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责,这个时候人伦责任伦理和职位责任伦理是统一的。
冯友兰从觉解论入手,阐发儒家责任伦理如何通过觉解内化为道德责任境界,提出两种责任伦理,即人伦责任伦理和职位责任伦理,进一步细化了贺麟的单方面义务说。在贺麟的新儒学中,单方面义务说还是一种抽象的论说,落实到社会生活中,义务分化为人伦责任和职位责任。无论是尽人伦责任伦理还是尽职位责任伦理,都指向责任境界或责任人格的不断提升的开放过程。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论责任》,顾红亮,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5月
《孟子译注(简体字本)》,杨伯峻译注,2008年12月
《孟子通释》出版社,2021年11月
《孟子(中华经典藏书)》,万丽华 蓝旭 译注,中华书局,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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