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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子》的一条注释

浅谈《老子》的一条注释

作者: 申庆伟 | 来源:发表于2025-09-29 08:42 被阅读0次

现行人教版高中语文教材(选择性必修上册)第六课是《老子》节选,其中第六十四章最后一段话说:“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前三小句的意思比较浅显,按照教材的翻译,依次是说“圣人要常人所不想要的,而不稀罕难以得到的事物,学习常人所不学习的东西”,而接下来的第四小句被翻译成“(圣人)纠正众人所犯的过错”。个人认为这里有几处翻译可能不太恰当,值得商榷。

下面分几步来探讨这个问题。

第一,先说“所过”。这里明显是个所字结构(“所”和后面的动词构成一个名词性短语)。这里的“过”就作动词用,是“指责、批评”的意思。“所过”就是(众人)指责、批评的人或事,而不是众人自己的过错。中学教材翻译为“过错”,分明是忽视了“所”字的作用,也就误解了这个所字结构。而且,如果要表达“过错”之意,只用一个“过”即可,因为“过”就有名词“过错”的意思。比如《三字经》里的名句“养不教,父之过”,“父之过”就是父亲的过错;另外在《送东阳马生序》中也有“岂他人之过哉”,译为“难道是别人的过错吗”,这些地方为什么没有出现“所”字?因为用不着。

第二, 分析完“所过”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对“复”字做一番探讨。中学教材注释为“弥补、纠正”,也颇令人费解。在笔者所能查到的古汉语一类工具书里查找,“复”的动词基本义都是“回去、回来”,进一步可以引申为“恢复”和“答复”,并无“纠正”一说。再者,联系上文第一个问题来讲,如果承认“众人之所过”就是常人指责、批评的人或事,那么,“纠正这些东西”就等于纠正“常人”批评的人或事,这一行为必然意味着圣人最终和“常人”站到了同一立场上来共同纠正“常人”眼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这在逻辑上明显不符合道家“突破俗见”的哲学思想。因此,“复”在这里还是应该训为“恢复”——给那些被常人批评的人或事“恢复”其合情合理的一席之地——这正是老庄思想中最可贵的地方。即使退而求其次,把“复”训为“答复、回复”,也一样说得通,尤其是庄子,他笔下那些妙趣横生的寓言故事,不就是在为常人不理解甚至批评的事物作解释或辩护吗?比如被选入同一篇课文中的“不龟手之药”的故事,就是在为常人(惠子)所指责的“五石之瓠”寻求其应有的价值——这种行为就是老子这里所说的“复”。

第三, 本文第一段所选部分是《老子》第六十四章的结论性文字,我认为这几句话内部也自有关联性,而并非几句话的简单叠加。首先,“欲不欲”和“不贵难得之货”两句作为一个整体,从物质层面指出道家追求常人不想要的,而不看重常人特别看重的(难得之货)。其次,理解了上面所说之后,下文的“学不学”和“复众人之所过”就是从精神层面来讲道理了。用通俗的话来说,道家在精神上学习常人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愿学不能学或者学不到也学不会的知识和道理,并且还要用所学的这些东西,去“恢复”或者只是“回复”那些被常人所贬低所指责所批评的东西,为它们“正名”(当然,此“正名”和孔子的“正名”不一样)。而且,也适宜将教材中这两个层面之间的逗号改成分号,(陈鼓应先生中华书局版的《老子注译及评介》一书中,此处就是分号)而第五小句前面用冒号来总括则更为合适。最后,该结尾句出场了——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里的“以”是表目的的连词,译为“用来”,引出上述两个层面所要共同达到的目的,那就是辅助万物实现其自然本性而不敢胡做妄为。这里之所以分析这五个短句、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就是想请大家来思考并比较一下,在“纠正众人的过错”和“恢复众人所批评之物的合理价值”这两种译法之间,哪一种和“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的逻辑更紧密而且更顺畅。个人觉得,后者明显更好一些,它把“众人的过错”具体化了。众所周知,老子哲学贵阴,尚柔,守弱,处下,矛盾中的这一方恰恰又是被常人忽视甚至批判的一方,老子的辩证法主要就是想突出矛盾中这一方的价值,所以才会主张在物质上要常人不想要的,而不稀罕常人都看重的;在精神上专门学习常人不学习的,而且还要给常人所看不起的东西争取或者说恢复其本来应有的一份意义,不让它们被世俗偏见所掩盖所伤害:也只有做到了这两个方面,才算是完整地帮助(辅)到了万物的自然本性。

文学的理解固然适合见仁见智,但没有唯一答案不代表没有更合适的理解。把“复众人之所过”翻译成“纠正众人所犯的过错”当然也说得通,但笔者觉得这种翻译在语意的精确性上失之宽泛,在前后文的逻辑上又不够紧密,故而值得进一步探究,寻找更细腻更到位的理解。若有失当之处,还望大方之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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