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薄薄的一本著作乃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为尝试回答“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这一问题所作的记录,他从具体社会里提炼出一些概念探究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因此阅读本书时,需分清一些模糊的概念,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乡土社会中法治的形成。
社会的组成首先离不开人,乡下人就是中国社会的基层。“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的束缚”,农耕使得我们发展出村落,却也局限于村落,人在空间上的流动性极微弱。这使得乡土社会用于一定的活动范围,人与人之间世代熟稔,便成了礼俗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从教化中养成敬畏之感是谓“礼治”。由于乡土社会的信用发生于对行为规矩的熟悉,契约法律无从发生,就满足了礼治“以传统便可有效应付生活”这一前提。而“传统”指社会所累积的经验,即公认的社会规范的来源,至于教化所养成的敬畏感与“差序格局”不无关系。
费孝通先生以西方“团体格局”与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相比较,前者似一捆捆木柴,团体间关系明确,个人权利与义务相衬;而后者“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的圈子中心”。既然人与人界限模糊,亲疏有别便成了决定秩序的重要因素。在农村,受小农经济稳定性影响,村落通常以家庭式人为单位,或而极之,乡土社会关系之复杂在于其地缘与血缘交错。这对当今的社会中“攀关系”的风气有着深远影响,也促成了讲人伦、讲辈分的传统文化,诸如三纲五常、忠贞孝悌用以教化后人,强化传统的权威。今天我们或许会觉得套近乎不是一件太光明磊落的事,但在以前的乡土中国却是理直气壮的应有之义。
在了解某事物形成的背景前,我们不应妄加评论。你或许可以说乡下人不识字是“文盲”,却不能因此认为他们愚钝,因为在乡土社会的生活环境里,并不依赖文字表达。同理,乡土社会的礼制在一定时期内并不一定就落后于法治秩序,若因此觉得不知法守法的村民冥顽不化未免偏颇。正如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提到,送法下乡的难点之一,就在于熟人关系间产生的问题依人请来解决已能使人信服,足以应付生活,相比之下,走法律程序倒显得繁琐许多,费时又费力,自然难以融入乡土社会。在本书《无诉》一章里更是举例了一些败类,凭借一点法律知识在乡间为非作恶,使法律发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得看人们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得有一番改革”,无论是社会学抑或法学理论都不是凭空得来,而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现实土地去看。
随着社会阶段的发展,发生于社会继替过程的教化性权力逐渐消失。当传统经验在日新月异的社会中失灵,长者权威也就消散了,取而代之的是外出打工的青壮年。这无疑为法治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从前的纠纷或多或少连带着血缘关系,而社会关系的扩大化使得公私界限不得不明晰起来。乡民对公与私的概念有一定伸缩,所谓“公共”被认为是私人空间的剩余,公共空间本身没有自主性。例如“各家自扫门前雪”的公私概念就具有相对性。现如今,好比购买商品房时包含的公摊面积,人们对公共空间的权利义务有一致性,已然达成共识。这或许反映了差序格局的淡化,以及法治理念中“人人平等”的深入影响。
在本书中,费孝通先生深入浅出的阐述了“家”“社群”等概念,通过中西方的横向对比以及社会变迁的纵向对比,力图剖析乡土社会的本质。此外,他更是给我们留下许多思考的方向,面对乡土社会的不断变化,只有更新扩大视角,才能让体系与现实接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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