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中的关键词为“赠与人”和“任意解除权”。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的是任意撤销权而非“任意解除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中的关键词为“承揽人”和“任意解除权”。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中的关键词为“保管人”和“任意解除权”。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和保管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故C项正确,当选。
D项中的关键词为“中介人”和“任意解除权”。中介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故D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行政案件,二审都需要全面审查,不受上述范围限。刑事诉讼二审“异,死,抗”的需要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二审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和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见,辩护律师如果没有提出要求,法院不是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C项正确,法律只要求45日审结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制度或定期宣判方面的具体要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首先,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美国人,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其次,关于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取涉外送达的特殊方式。可见适用涉外送达规定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所以本案中琼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适用涉外送达的特殊规定,只能适用国内送达的规定,与对李虹的送达方式相同。再次,C选项中关于上诉期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269条规定,答辩期、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为30天并可以延长的特殊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本案琼斯虽然是外国人,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所以上诉期依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规定,为15天而不是30天,最后,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立法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故A项中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说法错误。
《立法法》第12条规定:“本法第11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故B项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错误。
《立法法》第3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选项错误,对提案人的邀请应为“可以”而非“应当”。
D项中,首先,不是所有级别的地方政府都能制定规章,其级别最低仅到地级市政府或自治州政府。其次,《立法法》第10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意:不是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所以,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5)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5,15)
听李佳行政法每日一题,第39题笔记:听李佳行政法每日一题,第39题笔记:
法定听证情形,一般情形告知听证:降级调证件,责令关停业;治安:吊2000
告知加上申请等于听证。
约定听证:治安拘留不属于法定听证,但属于约定听证。
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都没有听证。
行政复议不叫开庭,诉讼才叫开庭,复议可以调解。
复议过程中,人死了处理有三种情形,关键看继承人的态度,可以继续,可以终止,如果继承人60日不表态中转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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