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做法就是“以投作股”: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各部门涉农项目经费和他人捐赠都以“专项资金”名目注入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基础建设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借由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给集体,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再按比例或资产性质分为集体股(优先股)和成员股(普通股)。其中成员股按照参与本村集体劳动的年份平均量化(或者差异量化)到村民股东,村集体参股合作社的资产则按照剩余盈余按比例分配。政府投资到村的“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分配给社员,且应该要求社员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实物或现金配股,才能得到专项资金分配的股份。一方面,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可变资金产生的收益可以在集体内部分配,避免精英俘获;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投入可以充实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村民与村集体形成紧密的财产关系,进而形成紧密的社会和治理关系。到此,村内资源的初次定价完成,村内原初市场发育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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