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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范围的限制以及伤残赔付比例表的适用尽到提示说明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范围的限制以及伤残赔付比例表的适用尽到提示说明

作者: 木子8 | 来源:发表于2020-09-07 22:50 被阅读0次

【案件回顾】

林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障内容::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0000元、每人医药费用责任限额50000元。保险公司向林某交付了对应的保险单,该保险单备注部分记载“营业货车雇员只有在驾驶或乘坐车辆过程中或为了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车过程中,如加油、加水、故障处理、换胎、装卸货物等情形而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才按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述备注内容的字体较小,亦未以加粗或更改颜色等方式作出明显提示。

在保障期间林某的雇员刘某驾驶投保车修理,修理过程中不慎割伤左手拇指。经专业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林某随后启动理赔,申请:医疗费12943.47元、伤残赔偿金50000元,保险公司以雇主责任险所附的伤残赔付比例表规定十级伤残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百分比为1%为由,仅同意支付林某伤残赔偿金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诉。

【案件焦点】

1.保单中载明的承担保险责任的雇员事故范围限制,对投保人林某是否产生免责效力;

2.保险公司主张的伤残赔付比例表,对投保人林某是否产生免责效力。

【案件裁判要点以及结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备注的限制保险事故范围的事项以及条款中约定的伤残赔付比例表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实其就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此未能举证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最终裁决:保险公司赔付林某医药费用责任保险金12943.47元、林某人身伤亡责任保险金50000元。

【案件启发】

从该案的审理情况来看,保险人在日常投保中应当以录音录像或者问答试卷等有效方式,对条款中涉及限制投保人权利、加重投保人义务或者实际内容区别于对保险名称的正常理解等类似条款进行充分说明,由此既可以保证投保人确实知晓条款内容,又可以为将来的诉讼保存有力证据,避免投保人滥用法律关于提示、说明免责类条款的规定。

PS:以上内容,出自【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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