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一种行为是犯罪?
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犯罪就是判断他的行为触犯了哪一条刑法罪名。
具体来说,犯罪认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即如何归纳和概括案件事实;二是列举并排列犯罪成立的条件。
下面,我们将结合《九品芝麻官》里常威一案将法律人认定犯罪的基本体系和整体思路展现出来。在常威一案中,戚家十三口被杀,仅戚秦氏和来福幸存。戚秦氏是戚家公子的老婆,来福是戚家的家丁。案发当晚,常威来过戚家,他是戚家夫人姚氏的表哥。
1.逻辑方法
对于法律人来说,分析案件的过程,是一个灵活运用演绎法和归纳法的过程。
所谓演绎法的模型,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小前提,结论是是否构成犯罪。用浅显的话说,就是把犯罪事实往法律规定里套。
同时小前提的认定,亦即由证据推定事实,又是一个归纳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考验司法人员能力的,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如何实现从证据到事实的跨越,如何用证据推理出相关事实。
2、案件事实认定
犯罪行为是发生在那一刻,我们没办法将全部的过程完全复原,只能利用客观存在的现实证据去推断犯罪事实,即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结果、心态等犯罪事实。
比如常威案中,一家十三口被杀,我们首先确定的就是这些人怎么死的,然后再判断这个行为是谁实施的,谁该对该行为负责。
1)设想可能的原因
从主观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以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根据客观事实判断主观犯罪内容。
戚秦氏,常威,来福都是嫌疑人。戚秦氏是少奶奶,常威是戚老的老婆婉君的表哥,来福是戚家的家丁。
2)用已有的证据排除不正确的假设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已有的证据,就是戚秦氏,常威、来福、药店老板和打更人的证词,物证,以及仵作(现在的法医)的尸体解剖,弄婆验身。
根据戚秦氏的供述,是被常威强奸了。
常威证词,无意间撞破了戚秦氏与来福之奸情,戚秦氏求他不要张扬出去,还叫他当晚回去跟她商量。当晚,看见她煮了一锅糖水。
弄婆确定当晚有行房痕迹,此外还有两个月身孕。
来福,戚秦氏喜欢她的文才,她还送了一首诗给她。打更人看见来福在追打常威了,被来福踢了一脚。药店老板说戚秦氏说她家有老鼠,去他药店购买了一斤砒霜。仵作鉴定是十三口是投毒所害,还在现场发现一大锅的糖水,里面混有砒霜剧毒。包龙星后堂屋子里有三万两银子。按照常威和其他人的说辞,设定一种假设是戚秦氏投毒杀人,原因就是少奶奶和来福私通被发现,最终谋害全家。同时贿赂包龙星。
还有一种假设就是戚秦氏说的是真的,常威和其他人等造假。
继续深入调查发现,来福没有性行为能力,同时是文盲。重新进行尸检,尸体脖子都被扭断,行为人应该会武功,毒药是后灌的。药店老板的帐簿上只进了半斤砒霜。戚家没有搜出砒霜,而一斤砒霜也不能全都倒进糖水里。由此得知。来福、打更人、药店老板证词是假的。
戚秦氏投毒杀人假设不成立。
3)精化余下的假设
戚秦氏杀人不成立,就剩下了常威的假设。案发当晚,打更人看见常威追打来福。尸体脖子被扭断,犯罪嫌疑人得会武功。还有一点,就是和戚秦氏有过性行为。包龙星用计,常威最终承认和戚秦氏发生过性行为。
4)证明余下的假设.
通过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把事实按照一定的逻辑思维进行排列。不同的证据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论。
本案的证据有被告人常威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戚秦氏的陈述,更夫与来福的证言,被害人犬的尸体状况,仵作验尸报告等。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常威实施了强奸与故意杀人的行为。其犯罪过程是,常威下迷药,迷奸戚秦氏,被婉君撞见,杀死婉君,然后是戚老,继而杀死戚家十三口人。
在主观心态方面,通过常威的行为,可以证实其具有强奸和杀人的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强奸和杀人的结果,仍然追求结果的发生。
3. 寻找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层面的依据,即大前提,是刑法典及一部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出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除此以外,司法机关内部的指导性意见、刑法学者的观点也是大前提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作为大前提之一的,就故意杀人四个字,何其精炼。
4.梳理犯罪成立条件
当事实清楚之后,如何认定一种行为是犯罪?这时,我们就要借助一项工具,即犯罪成立条件,也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
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学说,是犯罪论的基础,也是学术论战的焦点,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在犯罪成立需要的要素上并无本质差别,只是在逻辑推理上有所区别,由于学术分歧较大,在此处不予展开。读者只需知道,本文采用的是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第五版)》中所创制的“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和主观有责构成要件。

每一个犯罪都只有一个与之对应的不法与责任,也就是就是满足一个犯罪构成就成立一个犯罪。
不法,是指决定行为构成违法的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等要素。
责任,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故意和过失,包括目的和动机,还要排除无刑事责任等责任阻却事由。
以本案故意杀人一罪为例,首先行为为杀人,结果为戚家十三口死亡,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特殊身份,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杀人行为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杀人行为是刑法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
其次,常威是基于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明知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仍然追求该结果的发生,是直接故意。常威已满十四周岁,且非精神病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为其违反刑法的故意杀人行为负责。
综上,常威构成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的认定亦是如此推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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