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1910-2008),历史学家。湖南长沙人。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1945年春,瞿同祖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5年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创作的法学著作,最初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47年出版。1981年,作者在原版内容上进行修改再版。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除了导论与结论以外,共有六章。第一章,家庭;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此外,附录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家族与阶级是该书研究的重点。
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有突出的地位。法律承认父权,确定父亲有支配和惩罚子女的权力。儿子无独立的自主权,不能有私财,不能与父母分居,也不能自由选择配偶。法律上也承认夫权,承认尊长的优越地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侵犯、伤害等罪都是根据当事人在家族中的身份而裁决的。亲属容隐、留养等法律都说明家族伦理在法律上占据重要的地位。
法律之所以着重上述两种身份,是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
但这并不是说中国法律自上古时代以来即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秦、汉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内。以礼入法是后来的事,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渐形成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律因此而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变化。
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成了瞿同祖一生中最重要的作品。从方法上讲,作者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中国古代法律的研究,令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者耳目一新。这种跨学科的、不拘泥于形式的研究方法,让他的著作极具穿透力,映射出中国古代社会残酷的真相。
关于法律,瞿同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研究法律不能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作者较大的感悟是,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历史,对历史学和社会学都是一个出路,一条途径。这也是作者一生治学的方向。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