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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100条(第二部分20条到48条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新证据规定100条(第二部分20条到48条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作者: 超姐666 | 来源:发表于2020-03-28 22:35 被阅读0次

第20条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及申请书的内容。

要求书面申请(国家部门保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实践中注意:申请必须在诉讼期间。诉讼前法院无调查收集职权。

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认定书中内容真实。

第21条调查收取书证的要求。

原件。核对的副本和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书证是文字符号图形的书面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公文书证(国家的文书)与私文书证(合同)。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账本,病历)。

注意: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属于书证,只是证人证言,单位负责人及其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和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如果法院调查不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22条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物品:应当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和气味。

应当是原物,提供具有困难的(民诉111条),可以提供复制品或影像资料,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物证的取证方法:勘验,鉴定,影像资料,制作笔录(提供复制品)。

第23条调查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要求。

注意:调查人员为人民法院,如果存在一定缺陷,应当允许补正。

第24条证据调查收集的科学性要求。新增

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实践中,可邀请有关资质的人员和鉴定人员协助审判人员进行收集。

第25条证据保全的申请。

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1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年事已高,有疾病可能死亡,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人可能出国等,第3证据可能被故意毁损,灭失。

实践中对于保全证据的种类:原则上各种证据形式均可以成为证据保全的对象。比如证人证言可以采取提前询问制作笔录的方式保全。保全的证据双方都可以使用。

关于利害关系人是指诉前证据保全的当事人。

第26条证据保全的担保。新增

首先一般情况下,不一定必须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情形: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担保的数额,要考虑证据持有人的影响和保全标的物本身价值,另外可参考收什么标的的金额。并不直接适用财产保全的规定。

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

第27条证据保全的方法。

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拍照等。

新增: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解除:质证结束以后,一般无需下达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有协助通知书的,一般要下达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第28条证据保全的赔偿责任。

申请错误要赔偿损失。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

包括诉讼中保全和诉讼权保全。有受理起诉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系侵权之诉。

第29条法院对诉前保全证据的移交。新增

当事人一定要申请: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民诉101条:诉前保全可申请三个法院: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实践中有公证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如果在其他法院起诉,应当告知法院,并提出申请,法院及时移送材料,法院之间认可裁定通用,不能直接解除保全。注意诉前证据保全起诉期30天。

第30条鉴定的启动。新增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的期限。

法院以职权委托鉴定,依据职权查明需要鉴定的5种情况,民诉解释96条。

当事人自行鉴定的是私文书证,不是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予以明确。已经提交证据已经让法官形成心证结论的,谁反对谁承担反证责任。

第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指定期间提出鉴定并交费。反之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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